土地法 第 115 條(耕作權利放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三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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