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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457 條(耕作地租賃之租金減免請求權)

  1. 1.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2. 2.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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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57條規定,耕作地承租人因颱風、乾旱等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且此權利依第二項不得預先拋棄。

Q · 颱風讓我租的田歉收,租金可以不付嗎?

依民法第457條第一項,耕作地承租人因不可抗力(颱風、乾旱、水災等)導致收益減少時得請求減少租金、收益全無時得請求免除租金。第二項並規定此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即使租約寫了「天災不減租」也無效。要件為:屬不可抗力、收益確實減損、能舉證。

白話解讀

種田靠天吃飯,這件事法律比你想的還懂。如果你租地種田,遇到颱風把整片稻田打平、乾旱讓水庫見底、水災淹沒所有作物,你不需要咬牙繼續付全額租金。這條直接給你一把鑰匙:收成減少就減租,顆粒無收就免租。而且第二項鎖死了一道鐵門:地主不能在租約裡預先塞一句「天災不減租」來堵你。就算你簽了這種條款,法律當它不存在。這是少數民法裡明確站在經濟弱勢那一邊、連當事人自己都不能放棄的權利。你可能覺得這條離你很遠,但台灣目前還有超過十萬筆耕地租約。你的長輩、你家族的農地,搞不好正被一份沒有減租條款的老租約綁住。

法律定性

民法第457條為耕作地租賃的特別保護規範,賦予承租人於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的法定權利;其第二項並將此請求權設為不得預先拋棄的強制規定,使地主無法以契約條款事先排除佃農的天災減免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颱風把我種的水果全打掉,租金可以不付嗎?

若收益全無,依民法457條第一項可請求免除租金;僅部分減損則請求按比例減少。關鍵在能舉證不可抗力與減損程度。

Q2租約寫了天災不減租,還能減嗎?

可以。第457條第二項規定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是強制規定,效力高於契約,這種條款自始無效。

Q3不可抗力包含哪些?蟲害算嗎?

颱風、地震、洪水、乾旱屬典型不可抗力;大規模疫病或蟲害若達無法預見、避免、克服程度且有官方災害公告,有主張空間,自身耕作疏失不算。

Q4減租和免租差在哪?

收益『減少』對應『減少租金』、收益『全無』對應『免除租金』,程度不同結果不同,需依實際減損比例主張。

Q5停灌休耕導致無法耕作,能減租嗎?

乾旱致停灌使田地無水可耕、收益全無時可主張免租,不可抗力只問結果不問來源,非地主因素亦適用。

Q6要怎麼證明是天災造成的損失?

保留氣象署警報、向鄉鎮公所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災損證明、災後現場照片影片、歷年出貨紀錄比對。

Q7減免租金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特別時效,相關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實務建議在當期租金到期前以存證信函提出,逾期恐被認定默示照付。

Q8地主不同意減免怎麼辦?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調解不成再提起租金減免之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ducedtotal_loss
收益減損程度收益減少(部分損失)收益全無(顆粒無收)
可主張效果請求按比例減少租金請求免除該期租金
舉證重點減損比例與不可抗力因果收益歸零與不可抗力因果
預先拋棄條款效力無效(第二項強制規定)無效(第二項強制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609条(不可抗力による収益減少時の賃料減額請求)
🇩🇪 德國BGB § 593(Landpacht:情事重大變更時之租金調整,農地用益租賃)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769-1773(perte de récolte par cas fortuit,不可抗力歉收減租)
🇺🇸 美國無直接對應制定法;歉收風險多由租約分配,普通法以 frustration/impracticability 法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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