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56 條(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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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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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56 條規定,出租人損害賠償、承租人費用償還及工作物取回三種請求權均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且房東與房客的起算點不同。
Q · 退租後押金被亂扣、修繕費沒拿回,過多久就不能追了?
兩年。房客從租約終止日起算,過了就消滅。
依民法第 456 條,承租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工作物取回權,以及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關鍵是起算點不同:出租人自「收回租賃物」時起算,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承租人通常比出租人先到期,且這是短期消滅時效,期滿即徹底消滅,不只是難告,而是失去請求資格。
深度解讀
租約結束後,房東和房客之間其實各有一顆倒數計時器在跑,而且兩顆計時器的啟動時間不一樣。房東發現房子被弄壞想跟你要賠償?他的計時器從「拿回房子那天」開始倒數兩年。你幫房東修了東西、裝了設備想要回錢?你的計時器從「租約關係結束那天」就開始了。問題來了:如果你搬走那天租約就終止,但房東過了三個月才去點交,你的兩年已經少了三個月,房東的兩年卻才剛開始。同樣的糾紛,你的時間比房東少。更狠的是,這個時效不是一般民法的十五年,是只有兩年的短期時效,而且兩年一過就是徹底消滅,不是「比較難告」而是「連告的資格都沒了」。多少房客在退租半年後才想起來押金被亂扣、裝潢費沒拿回來,拖著拖著兩年就過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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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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