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56 條(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

  1. 1.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2.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56 條規定,出租人損害賠償、承租人費用償還及工作物取回三種請求權均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且房東與房客的起算點不同。

Q · 退租後押金被亂扣、修繕費沒拿回,過多久就不能追了?

依民法第 456 條,承租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工作物取回權,以及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關鍵是起算點不同:出租人自「收回租賃物」時起算,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承租人通常比出租人先到期,且這是短期消滅時效,期滿即徹底消滅,不只是難告,而是失去請求資格。

白話解讀

租約結束後,房東和房客之間其實各有一顆倒數計時器在跑,而且兩顆計時器的啟動時間不一樣。房東發現房子被弄壞想跟你要賠償?他的計時器從「拿回房子那天」開始倒數兩年。你幫房東修了東西、裝了設備想要回錢?你的計時器從「租約關係結束那天」就開始了。問題來了:如果你搬走那天租約就終止,但房東過了三個月才去點交,你的兩年已經少了三個月,房東的兩年卻才剛開始。同樣的糾紛,你的時間比房東少。更狠的是,這個時效不是一般民法的十五年,是只有兩年的短期時效,而且兩年一過就是徹底消滅,不是「比較難告」而是「連告的資格都沒了」。多少房客在退租半年後才想起來押金被亂扣、裝潢費沒拿回來,拖著拖著兩年就過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56 條為租賃關係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將出租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承租人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統一壓縮為二年時效,並就出租人與承租人分別規定不同的起算點,以促使租賃損害與費用爭議在證據新鮮時及早確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押金被房東亂扣,過多久就不能追了?

從租賃關係終止日起算兩年內未行使即消滅。

Q2房東退租很久後才說房子壞了,還能跟我要錢嗎?

看他何時收回房子,超過收回後兩年可主張時效消滅抗辯。

Q3民法 456 條的兩年從哪天開始算?

出租人自收回租賃物時、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Q4我裝在租屋處的設備搬走時能拆回嗎?

工作物取回權受本條兩年時效限制,逾期不能再主張。

Q5為什麼租賃損害是兩年而不是一般的十五年?

本條是民法第 125 條的特別規定,租賃物狀態易隨時間改變故縮短。

Q6時效快到期了還沒準備好提告怎麼辦?

兩年內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可中斷時效(民法第 129 條)。

Q7房東和房客的兩年是同時開始算嗎?

不是。起算點不同,房客通常比房東先到期。

Q8時效過了房東還寄存證信函要賠償怎麼回?

確認其收回房屋時點,逾兩年可依民法第 144 條拒絕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出租人(房東)承租人(房客)
起算點自受租賃物返還(收回房屋)時起算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請求權內容對租賃物所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
時效長度二年二年
誰通常先到期若延遲點交,起算較晚租約終止即起算,通常較早
期滿效果請求權消滅,可被抗辯請求權與取回權消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600条(損害賠償及び費用償還請求権の期間制限・1年)、第622条で賃貸借に準用
🇰🇷 韓國민법 제617조(손해배상·비용상환청구권의 단기소멸시효·6개월)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租賃專屬短期時效,損害賠償與費用返還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三年(第188條)
🇩🇪 德國BGB § 548(Verjährung der Ersatzansprüche des Vermieters und des Wegnahmerechts des Mieters・6 Mon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