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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56 條(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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