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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punica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以「有無法律上障礙」作為界定請求權可行使之起算時點,但何謂「法律上障礙」,實務多無正面論述,僅列舉事實上障礙反面推求(95年第16次民庭決議)或以抽象文字迂迴界定(102台上2120)。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客觀說(多數實務)
🔵原則客觀說(王澤鑑師、吳從周師)
🔵主觀說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478,128請求權可行使時?
🥣實務99年(七)民決:
貸與人訂1個月以上相當期間通知屆滿後起算,蓋478是借用人之恩惠期間
🔵部分學說:
貸與人將借用物「交付」與借用人後開始起算
478先催告,期間屆滿時遲延利息
boygirl7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參考315條
無訂清償期時,隨時可請求清償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段:作為請求權
⭐後段:不作為請求權
係指因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有關於不作為之約定時,他方對於違反不作為之一方而生的請求權。
(E.g.:甲約定不在乙的咖啡廳附近開新店,而後甲違反約定開店經營,乙之不作為請求權自此時起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