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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8 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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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以「有無法律上障礙」作為界定請求權可行使之起算時點,但何謂「法律上障礙」,實務多無正面論述,僅列舉事實上障礙反面推求(95年第16次民庭決議)或以抽象文字迂迴界定(102台上2120)。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客觀說(多數實務) 🔵原則客觀說(王澤鑑師、吳從周師) 🔵主觀說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478,128請求權可行使時? 🥣實務99年(七)民決: 貸與人訂1個月以上相當期間通知屆滿後起算,蓋478是借用人之恩惠期間 🔵部分學說: 貸與人將借用物「交付」與借用人後開始起算 478先催告,期間屆滿時遲延利息
boygirl7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參考315條 無訂清償期時,隨時可請求清償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段:作為請求權 ⭐後段:不作為請求權 係指因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有關於不作為之約定時,他方對於違反不作為之一方而生的請求權。 (E.g.:甲約定不在乙的咖啡廳附近開新店,而後甲違反約定開店經營,乙之不作為請求權自此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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