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8 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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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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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採客觀標準,與權利人是否知情無關。
Q · 時效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不是你想要的那天
依民法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採客觀標準:權利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可以開始主張的那一刻就起跑,與你主觀知不知道無關。例如約定還款日是某日,那一天就可行使,時效從該日開始;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如約定不得轉租),則自對方「開始為該行為」時起算。
深度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五年,對方一直拖,你想說「反正是朋友,先不急」。某天你終於受不了要告他,結果對方一句「時效過了」,你傻眼。這條就是那個讓你傻眼的起點:消滅時效從「你可以開始要」的那一刻起算,不是從你「想要」的那一刻。借錢約定還款日是 2020 年 6 月 1 日?那一天你就可以要了,時效從那天開始跑。不管你那幾年是忙、是體貼、還是單純忘了,時間照跑不誤。而「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例如你跟鄰居約好他不能在你家圍牆蓋東西),則是從他「開始蓋」的那一刻起算。這條看起來只是技術性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事:你的權利有沒有過期,倒數計時從哪一秒開始按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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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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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