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採客觀標準,與權利人是否知情無關。
Q · 時效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不是你想要的那天
依民法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採客觀標準:權利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可以開始主張的那一刻就起跑,與你主觀知不知道無關。例如約定還款日是某日,那一天就可行使,時效從該日開始;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如約定不得轉租),則自對方「開始為該行為」時起算。
你借錢給朋友五年,對方一直拖,你想說「反正是朋友,先不急」。某天你終於受不了要告他,結果對方一句「時效過了」,你傻眼。這條就是那個讓你傻眼的起點:消滅時效從「你可以開始要」的那一刻起算,不是從你「想要」的那一刻。借錢約定還款日是 2020 年 6 月 1 日?那一天你就可以要了,時效從那天開始跑。不管你那幾年是忙、是體貼、還是單純忘了,時間照跑不誤。而「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例如你跟鄰居約好他不能在你家圍牆蓋東西),則是從他「開始蓋」的那一刻起算。這條看起來只是技術性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事:你的權利有沒有過期,倒數計時從哪一秒開始按下。
民法第 128 條為消滅時效之起算規定,確立「可行使時起算」的客觀主義: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權利人得開始行使的時點,即為時效起算日,不以權利人主觀知悉為要件。對於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則以義務人開始為該禁止行為之時為起算點,構成所有民事請求權時效計算的共同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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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約定還款日期的借貸,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478條但書有一個月準備期)。所以時效從你第一次正式請求加上一個月準備期之後開始跑,不是借錢當天。內行人提示:關鍵是你第一次正式請求有沒有留下證據,存證信函或有日期的訊息截圖都算,口頭請求事後很難證明。
會,但前提是對方的答應構成法律上的承認(第129條)。白紙黑字寫明還欠多少、何時還,就是標準承認,時效重新起算;但「再等我一下」這種模糊話法院不一定認定。內行人提示:每次對方承諾還錢,請他傳訊息白紙黑字寫下金額和時間,一則訊息就是一次時效重置,遠比錄音有效。
一般消滅時效是客觀起算,可行使時就跑;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特別規定(第197條),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所以侵權是主觀起算,一般債權是客觀起算,兩套邏輯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打官司前先確認你主張的是哪種請求權,選錯基礎可能讓你從還有時間變成早就過期。
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即權利在法律上無障礙、可開始主張的那一刻,與你知不知道無關。
指法律上沒有行使障礙的狀態,例如約定履行日已到、條件已成就。事實上的困難(生病、出國)不算障礙。
自義務人開始為被禁止的行為時起算,例如約定不得轉租,從對方開始轉租那一刻起跑。
本條只管起算點不管長度。期間依性質:一般 15 年、定期給付 5 年、旅店醫藥律師費等 2 年。
翻出契約憑證找出可行使日(約定履行日、條件成就日或不行為被違反日),再對照請求權性質。
立刻寄存證信函為請求(第129條中斷事由),並務必在 6 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等於白做。
從第一次正式請求加一個月準備期(第478條)後起算,關鍵是請求要留下有日期的證據。
用契約、存證信函、對方書面承認的訊息證明可行使日與中斷事由,承認可讓時效重新起算。
一般時效(128條)客觀起算,可行使就跑;侵權時效(197條)主觀起算,從知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 2 年。
| 比較面向 | objective_general | subjective_tort |
|---|---|---|
| 起算標準 | 客觀:可行使時起算 | 主觀: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 適用範圍 | 一般債權請求權(第 128 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第 197 條) |
| 對債權人友善度 | 較嚴格,忘記也照跑 | 較寬鬆,不知情時不起跑 |
| 舉證重點 | 證明可行使日 | 證明知悉損害與加害人之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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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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