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6 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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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定期給付債權,各期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逐期獨立起算。
Q · 我超過五年沒收的租金,還能追回來嗎?
依民法第 126 條,租金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每一期的請求權各自從應給付日起算五年,逾五年不行使即消滅。超過五年的那幾期,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五年以內的期數仍可請求。關鍵在於它是「逐期起算」,不是整筆從最後一期計算。
白話解讀
有一類債權法律特別不給你十五年的保護期,只給五年。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這些會定期產生的錢,只要你超過五年沒收,就永遠收不到了。為什麼特別短?因為這些錢的特性是「一期一期發生」,如果讓你累積二十年才一次性追討,對方可能被一筆巨款壓垮,社會經濟會出問題。所以法律硬生生砍掉十年。最容易中招的是房東:租金你每個月都有權收,但你寬容了房客兩年、三年、五年,有一天想追討時,超過五年的部分直接蒸發。還有離婚後拿贍養費的一方,以為「反正對方一直沒付,哪天一次要回來」,結果每一期都在默默倒數,一期過一期。這條的殘酷在於:它是「逐期起算」,不是整筆從最後一期起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6 條為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將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的各期給付請求權,縮短為五年消滅時效。其特性是每一期請求權各自獨立起算,而非整筆債權一併計算,目的在於避免定期債權長期累積後一次追討,造成債務人經濟負擔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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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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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26 條的五年時效從哪天起算?▾
從各期「應給付日」起算,每一期獨立計算,不是整筆從最後一期算(搭配民法第 128 條)。
Q2哪些錢適用五年短期時效?▾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發生的給付債權。
Q3租金時效是五年還是十五年?▾
租金屬定期給付,適用民法 126 條五年時效,不是 125 條的十五年一般時效。
Q4時效過了錢就一定要不回來嗎?▾
時效完成後對方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民法 144 條),但若對方未主張抗辯仍自願給付,事後不得請求返還。
Q5怎麼讓時效不要繼續跑?▾
透過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聲請強制執行使時效中斷(民法 129 條),中斷後重新起算五年。
Q6債務人一直不付,時效會停嗎?▾
不會。不付、不聯絡時效照跑;反而是債務人主動承認欠款才會中斷時效。
Q7退職金一定是五年時效嗎?▾
看性質。定期給付性質(如月退)走五年;一次性退職金分期支付走一般十五年時效,差十年。
Q8贍養費對方都不付怎麼辦?▾
離婚判決確定後的贍養費屬定期給付,每期五年時效;對方不付那一刻就憑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可中斷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法125條(15年) | 民法126條(5年) | 民法127條(2年) |
|---|---|---|---|
| 適用對象 | 一般債權(如借款本金、買賣價金) | 定期給付債權(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 日常消費債權(旅店、飲食、商品零售) |
| 時效期間 | 15 年 | 5 年 | 2 年 |
| 起算方式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各期應給付日逐期起算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 常見場景 | 親友借款追討 | 房東追欠租、追贍養費 | 店家追未付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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