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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6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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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定期給付債權,各期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逐期獨立起算。

Q · 我超過五年沒收的租金,還能追回來嗎?

超過五年的期數追不回,五年內的還能追

依民法第 126 條,租金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每一期的請求權各自從應給付日起算五年,逾五年不行使即消滅。超過五年的那幾期,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五年以內的期數仍可請求。關鍵在於它是「逐期起算」,不是整筆從最後一期計算。

白話解讀

有一類債權法律特別不給你十五年的保護期,只給五年。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這些會定期產生的錢,只要你超過五年沒收,就永遠收不到了。為什麼特別短?因為這些錢的特性是「一期一期發生」,如果讓你累積二十年才一次性追討,對方可能被一筆巨款壓垮,社會經濟會出問題。所以法律硬生生砍掉十年。最容易中招的是房東:租金你每個月都有權收,但你寬容了房客兩年、三年、五年,有一天想追討時,超過五年的部分直接蒸發。還有離婚後拿贍養費的一方,以為「反正對方一直沒付,哪天一次要回來」,結果每一期都在默默倒數,一期過一期。這條的殘酷在於:它是「逐期起算」,不是整筆從最後一期起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6 條為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將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的各期給付請求權,縮短為五年消滅時效。其特性是每一期請求權各自獨立起算,而非整筆債權一併計算,目的在於避免定期債權長期累積後一次追討,造成債務人經濟負擔過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收房租收得不規律,哪幾個月的租金過時效了?

每一期租金各自從約定應付日起算五年。例如 2020 年 1 月的租金,應付日是 2020 年 1 月 5 日,這期就到 2025 年 1 月 5 日罹於時效。要逐期計算,不是整筆一起算。實務提示:要求房客提出繳納紀錄反而不利,等於幫對方梳理哪些期數已過時效,你手上的收據與匯款紀錄才是攻擊武器。

Q2離婚贍養費對方都不付,我該怎麼辦?

離婚判決確定後的贍養費屬定期給付,適用本條五年時效,每期從應給付日起算。最佳做法是對方不付那一刻就憑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不要等。時效會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實務提示:對方若脫產可併聲請假扣押;法院核發的執行名義效力長達十年,善用這個時間差。

Q3定期給付的「定期」到底怎麼定義?

關鍵是「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每月、每週、每季、半年一期都算;一年以上才發生一次的給付不算,走十五年時效。實務提示:法院對某筆錢是「一次性債務分期支付」還是「定期給付債務」的定性,會讓時效在五年與十五年間擺盪,差十年,這個定性戰在實務上非常關鍵。

Q4租金時效幾年?

租金屬定期給付,適用民法 126 條五年時效,每一期各自從應給付日起算,不是整筆十五年。

Q5民法 126 條五年時效跟 125 條十五年差在哪?

125 條是一般債權十五年(如借款本金);126 條是定期給付五年(利息、租金、贍養費),且逐期起算。

Q6什麼叫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

每月、每週、每季、半年一期等週期反覆發生的金錢給付;一年以上才發生一次的不算,走十五年時效。

Q7逐期起算是什麼意思?

各期請求權各自從該期應給付日起算五年,不是整筆從最後一期算,所以舊期數會一期一期先消滅。

Q8超過五年的欠租怎麼追?

先逐期盤點,捨去逾五年期數,對五年內期數寄存證信函並於六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Q9贍養費對方不付怎麼算時效?

離婚判決確定後逐期五年,對方不付那刻就憑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中斷時效,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10怎麼讓五年時效中斷?

透過請求、債務人承認、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聲請強制執行使時效中斷,中斷後重新起算五年。

Q11時效快到了臨時能做什麼?

立即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最確實;單純寄存證信函請求須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未中斷。

Q12民法 126 條 vs 127 條哪個適用?

126 條是定期給付五年(租金、贍養費);127 條是日常消費兩年(旅店、飲食、商品零售)。性質不同期間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法125條(15年)民法126條(5年)民法127條(2年)
適用對象一般債權(如借款本金、買賣價金)定期給付債權(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日常消費債權(旅店、飲食、商品零售)
時效期間15 年5 年2 年
起算方式請求權可行使時各期應給付日逐期起算請求權可行使時
常見場景親友借款追討房東追欠租、追贍養費店家追未付帳款

民法125條(15年)

適用對象
一般債權(如借款本金、買賣價金)
時效期間
15 年
起算方式
請求權可行使時
常見場景
親友借款追討

民法126條(5年)

適用對象
定期給付債權(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時效期間
5 年
起算方式
各期應給付日逐期起算
常見場景
房東追欠租、追贍養費

民法127條(2年)

適用對象
日常消費債權(旅店、飲食、商品零售)
時效期間
2 年
起算方式
請求權可行使時
常見場景
店家追未付帳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169条(旧・定期金債権5年、2020年改正で166条に統合)
韓國민법 제163조 제1호(이자·부양료·급료 등 3년 단기소멸시효)
中國民法典第188条(3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定期给付专门短期时效)
德國BGB § 195(regelmäßige Verjährung 3 Jahre)i.V.m. § 197 Abs. 2
法國Code civil art. 2224(prescription de droit commun de cinq ans)
美國State statutes of limitations for periodic debts(typ. 3–6 yrs, varies by jurisdi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0180420 制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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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