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0 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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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後,若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自原起算點繼續進行。
Q · 我寄了存證信函,時效就安全了嗎?
依民法第130條,時效雖因「請求」(如寄存證信函)而中斷,但若在請求後六個月內未起訴,中斷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時效從原本的起算點繼續進行。換句話說,存證信函只是六個月倒數的起跑槍,必須在期限內以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調解、仲裁等與起訴同等效力之行為跟進,時效中斷才真正成立。
白話解讀
你寄了一封存證信函給欠錢不還的朋友,心想「這下時效應該沒問題了吧」,就安心地把這件事放一邊。六個月又過了三天,你終於決定去告他。結果律師一句話讓你心涼:「請求視為不中斷,時效照算,已經過了」。這就是這條的殺傷力。它說:光是「請求」還不夠,你必須在請求後 6 個月內真的起訴。沒有跟進的請求,法律當作從來沒發生過,時效從原本的起算點繼續跑,完全不給你補救機會。這條是民法第129條的配套規定,也是很多人以為自己「做了動作保權利」卻慘死在時效上的真正原因。請求只是開槍的第一聲,你必須在 6 個月內開第二槍(起訴),整套流程才算完成。
法律定性
民法第130條為消滅時效中斷制度的限制性規範。當時效因「請求」而中斷後,請求人必須於請求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為與起訴同等效力之行為),中斷效力始得維持;若逾期未起訴,該次請求視為自始未中斷時效,時效溯及自原起算點繼續進行。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僅以反覆請求拖延而架空時效制度的安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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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30條是什麼?▾
規定請求中斷時效後須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Q2寄存證信函時效會停止嗎?▾
只會暫時中斷,六個月內沒起訴就視為從未中斷。
Q3請求後六個月內要做什麼?▾
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調解或仲裁等與起訴同等效力的行為。
Q4六個月從哪天起算?▾
從請求到達對方(或實務上常以寄出日保守計算)起算。
Q5存證信函寄越多次越安全嗎?▾
不會,重複請求不延長六個月期限,真正保命動作是起訴。
Q6超過六個月還有救嗎?▾
只剩讓對方『承認』債務一條路,承認可獨立中斷時效。
Q7調解不成立後要再起訴嗎?▾
要,調解不成立後仍須在合理期間(類推六個月)內另行起訴。
Q8民法130條和129條有什麼關係?▾
129條列中斷事由,130條限制其中『請求』必須跟進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interrupt_effect | cost | risk |
|---|---|---|---|
| 請求(存證信函) | 暫時中斷,須六個月內起訴跟進 | 郵資數十元 | 未跟進即視為不中斷 |
| 起訴/支付命令 | 確定中斷,判決或命令確定後重新起算 | 裁判費(支付命令約 500 元起) | 撤回或駁回另受第131條限制 |
| 承認(對方認債) | 立即中斷並重新起算,無六個月限制 | 無 | 取決於能否取得明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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