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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3 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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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除斥期間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無法因為身分行使離婚請求權 因為事前同意事後承認
siriss07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債法:請求權配套時效消滅 但民法1053條、1054條為身分法,沒有如債法一樣催促當事人行使權利之必要,所以雖明文請求權期限,卻不為時效消滅,而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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