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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50126 號
要旨
義大利駐華辦事處函詢我國有關離婚程序相關法令規定
主旨
關於義大利駐華辦事處函詢我國離婚程序之法令規定及離婚證明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外條二字第○九二二四○八○六六○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所定離婚之方式有二,其一為兩願離婚,另一為裁判離婚。關於前者,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之登記。」至於後者,係指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訟方式請求判決離婚而言。準此,已婚者如欲回復單身狀態,除配偶之一方死亡外,仍須經法定離婚方式,始得解消婚姻關係。再者,我國民法現行規定固採離婚登記為離婚成立之要件,惟此係指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言,以發揮公示作用,目前並無另由其他機關核發離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檢附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五節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有關離婚規定之英文版條文供參。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