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2-1 條(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不需戶政登記,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Q · 離婚調解成立後,還要去戶政登記才算離婚嗎?
不用。調解成立那刻婚姻就消滅了
依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於成立的那一刻就消滅,不需要再經戶政登記,也不需要對方再配合任何手續。戶政登記只是事後更新紀錄,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這與協議離婚(民法第 1050 條)採登記生效主義不同——協議離婚少一個人去登記就不算數,調解離婚成立即生效。
深度解讀
離婚有三條路:兩願離婚、裁判離婚、還有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捷徑。兩願離婚聽起來最簡單,但它有一個致命的卡點:雙方必須一起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少一個人都不算數。如果對方答應離婚卻一直「改天再去」,你就被鎖在一個法律上還是已婚的狀態裡,動彈不得。這條是 98 年立法者補上的第三條路。走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調解成立的那一刻婚姻就消滅了。不用再跑戶政,不用對方配合,法院會自己通知戶政機關更新紀錄。換句話說,「去法院」反而比「兩個人好好談」更不需要對方的配合。很多人不知道這條路存在,結果在戶政登記這個環節被對方拖了幾個月甚至幾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離婚名詞
- 和解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