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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10766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法院寄發涉身分登記家事事件裁判確定證明書,如備註提示辦理戶籍登記,請載明 30 日法定期間

主旨

請於涉及身分登記之家事事件裁判確定證明書備註,載明辦理戶籍登記之法定期間,以保障民眾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10 年 4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1001105731 號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基於行政協助及便民,法院於寄發旨揭家事事件裁判確定證明書時,如備註提示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者,請載明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杜爭議(請參閱附件 1 至 3,本院 108 年 4 月 10 日、109 年 12 月 2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7738、1090030659 號函檢送之確定證明書、內政部上開函文說明三)。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附件 一:司法院秘書長 函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7738 號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主旨

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 1 紙,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民法第 1112 條之 2、第 1113 條第 2 項準用第 1112 條之 2及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辦理。

二、有關身分事項之裁判,依法應登記者,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爰修正旨揭裁定確定證明書之備註文字,以免爭議,另請轉知所屬,於寄送旨揭事件裁定正本時,宜於適當位置以加蓋章戳等方式,加註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文字,提醒民眾注意,並於裁定生效後,辦理審判系統通報戶政司作業。

三、旨揭例稿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家事/書記官例稿),請自行上網查閱。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附件 二:司法院秘書長 函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30659 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主旨

檢送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書狀及裁定確定證明書修正例稿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內政部 109 年 10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 1090245314 號來函略以,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時,部分裁定未記載該離婚判決之確定日期,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及戶籍登記之正確性,建請於裁定主文或確定證明書記載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之確定日期(隨文檢附影本 1 份)。

二、基於行政協助及便民,爰擬具旨揭例稿,以利當事人填載及書記官參照核對後加註。另請貴院訴訟輔導人員注意提醒旨揭事件之當事人,應於聲請書狀填載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之生效日期,或提供修正後之例稿供參。

三、前開聲請書狀例稿已置本院外網書狀範例專區;確定證明書例稿置於內網主題區/家事/書記官例稿,供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附件 三:內政部 函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1001105731 號

主旨

有關建議於身分登記案件之法院裁判確定證明書上備註明確法定期間 1案,詳如說明,請鑒核。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110 年 3 月 23 日北市民戶字第1106013440 號函辦理。

二、依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再按民法第 1052 之 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合先敘明。

三、案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來函表示,近期發生多起民眾持逾法定期間之裁判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裁判確定證明書僅註明請速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其多因不諳法令或無人告知之情形下致逾期申辦,且亦有以此由而拒繳罰鍰之情況。爰惠請大院協助轉知所屬法院於各項身分登記案件之法院裁判確定證明書上明確備註法定期間(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及姓氏變更等,應於該案確定後 30 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另監護及輔助應於宣告生效後 30 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利民眾於法定期間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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