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19993 號
要旨
家事事件經調解或和解關於身分之事項,而應辦理戶籍登記者,適時宣導於期限內辦理,並於送達調解(和解)筆錄時,加蓋相關提示語
主旨
家事事件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者,請轉知所屬於送達調解(和解)筆錄時,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法第 1052 條之 1、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3 項等規定,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為協助法院落實辦理,本院於審判系統建置「通報內政部戶政司」功能,自 105 年 5 月起,將已成立、確定或生效之相關家事事件調(和)解筆錄、裁判資料用電子傳輸方式傳送予內政部戶政司,合先敘明。
二、為協力促請當事人注意,請轉知所屬本諸行政協助立場,適時向當事人宣導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以免遭行政罰鍰而影響其權益,並於送達旨揭家事事件之調解(和解)筆錄時,在筆錄適當位置加蓋「請注意於調解(和解)成立後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提示語(本院 98 年 9 月 29 日、102 年 4 月 11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1951 號、第 1020008609 號秘書長函、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民事業務甲、第一、二審共同注意部分第 156 點第 4 項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