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052 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4321boss1019
5 months ago
婚交虐虐惡殺治精3年6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裁判離婚 實體法上形成權(當事人形成權,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一、重婚。 有責主義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有責主義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有責主義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有責主義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有責主義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責主義 七、有「不治」之惡疾。 有責主義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有責主義 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 有責主義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責主義 II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破綻主義 婚姻客觀上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較有責主義強調當事人意思之尊重 程序法上形式訴訟(實為非訟性質) Exc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完全破綻主義/消極破綻主義,非只要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得向法院訴請離婚,而要論婚姻破綻是夫妻哪一方所造成 ❌舊實務95(五)民庭決議: 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均須負責時 (1)若雙方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2)➡️若一方責任較重而一方責任較輕,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主要有責)請求離婚,責任較重之一方不得主動請求離婚 🥣112憲判字4推翻舊實務95(五)民庭決議: 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均須負責時,若一方責任較重而一方責任較輕,兩方⚠️⚠️均得請求離婚 1052但書僅限制唯一有責不得離婚,且唯一有責者,不得請求離婚須有『⚠️⚠️期間限制』,而非無論經過多久均不得請求離婚 * 🔵林秀雄師: 舊實務95(五)民庭決議擴大1052 2但書適用範圍,恐違比例原則,蓋1052 2但書應僅係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權 立法論上,若要完全刪除但書規定,採完全積極破綻主義,須搭配「苛酷條款」(即允許法院認為在離婚對他方顯失公平、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必要時,仍得駁回一方離婚之請求),以維護婚姻家庭之公平。在臺灣尚無「苛酷條款」之規定下,限制唯一有責的一方的離婚請求權,仍有必要性,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意旨並無牴觸 🔵戴瑀如師: 1052 2但書規定,已違反比例原則,蓋: (1)臺灣所繼受的「歐陸法」,均已從消極破綻主義轉為積極破綻主義 (2)在性別平等原則已積極實踐之下,傳統婚姻已經歷社會結構轉變,若繼續以該但書規定來維持已有破綻之婚姻,實「已失去了過去為傳統婦女因固守家庭而生的應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性」 (3)況且,司法程序在釐清配偶雙方有責程度之輕重時,為探知婚姻破裂責任歸屬之真象,勢必會發生「過度侵害個人隱私」之情況,從而使得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我國之離婚法制應朝向積極破綻主義前行,但仍應儘力維護無責配偶於離婚之後的權益(如剩餘財產分配之調整等),並輔以苛酷條款等限制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4272382010/posts/pfbid02oqQCs8MsNwYdNuoAedzmLossKSHXdTyp3ynBxQEdfDX92Awsd6phapVse94Af7BKl/ 🔵鄧學仁師: 修法方向建議: (1)導入分居與苛刻條款 (2)合理提高無責經濟弱勢配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 (3)有責配偶給付較高額之贍養費 (4)負擔較高比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5)加重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6)建議增訂婚外合意性交也可以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44661486/posts/pfbid02QEEHjAVTrSTFT8AC9a6rjkSLVaTgFnhSisKzMAu4rfHNqApbCE5Vr5zpw37UsmQCl/?d=n 婚姻是以長久關係為前提(to have and to hold, from this day forward, for better, for worse, for richer, for poor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till death) 參考自 絕命律師S5E7
yang7683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憲判112年第4號判決意旨: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1052條2項但書,「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違憲。 但書個案要件認定: 重大事由發生後,逾相當期間或持續相當期間。
78lawery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權限制
joycandy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權限制
aliss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離婚請求權 ➜ 形成權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虐待➡️精神或身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