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1052 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快速跳轉
  1.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第一項列舉重婚、合意性交、虐待等十款具體事由,第二項另設「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概括條款,供前十款對不上時主張。

Q · 對方不肯離婚,又對不上那十款,還能離嗎?

能,走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列十款具體事由(重婚、合意性交、虐待等),對不上時還有第二項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即可訴請離婚,長期分居、冷暴力、信任徹底破裂都可能適用。裁判離婚是單方向法院請求的權利,不需對方同意。但第二項但書限制:若破裂主要可歸責於你,原則上僅他方得請求。

深度解讀

你以為離不了婚是因為「沒有理由」。錯了,是因為你不知道法律承認的理由比你想像的寬得多。1052條第一項列了十個具體事由: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判刑逾六個月確定。但實務上,這十個加起來只覆蓋大約兩成的裁判離婚案件。真正讓多數人走出婚姻的,是第二項那句看似模糊的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個性嚴重不合、長期分居、經濟控制、冷暴力、婆媳衝突到無法共同生活,全部可以走這條路。但這裡埋了一顆地雷:如果婚姻破裂主要是你的責任,原則上你不能用這條。你先外遇再說感情破裂要離婚?法院會說你沒資格提。不過,憲法法庭近年作出重要判決,認為當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多年,繼續維持對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52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