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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1052 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1.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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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第一項列舉重婚、合意性交、虐待等十款具體事由,第二項另設「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概括條款,供前十款對不上時主張。

Q · 對方不肯離婚,又對不上那十款,還能離嗎?

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列十款具體事由(重婚、合意性交、虐待等),對不上時還有第二項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即可訴請離婚,長期分居、冷暴力、信任徹底破裂都可能適用。裁判離婚是單方向法院請求的權利,不需對方同意。但第二項但書限制:若破裂主要可歸責於你,原則上僅他方得請求。

白話解讀

你以為離不了婚是因為「沒有理由」。錯了,是因為你不知道法律承認的理由比你想像的寬得多。1052條第一項列了十個具體事由: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判刑逾六個月確定。但實務上,這十個加起來只覆蓋大約兩成的裁判離婚案件。真正讓多數人走出婚姻的,是第二項那句看似模糊的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個性嚴重不合、長期分居、經濟控制、冷暴力、婆媳衝突到無法共同生活,全部可以走這條路。但這裡埋了一顆地雷:如果婚姻破裂主要是你的責任,原則上你不能用這條。你先外遇再說感情破裂要離婚?法院會說你沒資格提。不過,憲法法庭近年作出重要判決,認為當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多年,繼續維持對雙方都是折磨時,不應絕對禁止較有責的一方請求離婚。這個判決正在改寫裁判離婚的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52條為裁判離婚之法律依據,採「列舉加概括」雙軌設計:第一項明定重婚、合意性交、虐待、惡意遺棄等十款具體離婚事由,第二項則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概括條款,並以但書限制應負主要責任之一方請求離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052 條規定哪些離婚事由?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 10 款裁判離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虐待或受其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 3 年、受 6 月以上徒刑。第 2 項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52。

Q2感情不合可以訴請離婚嗎?

要看嚴重程度。若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如長期冷戰、分居、無性生活、溝通中斷等),可依 1052 條第 2 項訴請離婚。但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難以維持」,且有責配偶不得以自己主要原因的事由請求離婚(大法官釋字 791)。裁判趨勢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52。

Q3外遇怎麼蒐證才能訴請離婚?

自通姦罪除罪化(2020)後,訴請離婚仍可援用外遇事實,依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合法蒐證:對話紀錄、照片、證人、徵信社公開場所蒐證。違法方式(安裝 GPS、駭入通訊軟體)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蒐證要點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52。

Q4家暴可以用 1052 條哪一款訴請離婚?

可用第 1 項第 3 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虐待與精神虐待(言語羞辱、威脅、控制金錢等)。建議同時聲請保護令作為證據。大法官釋字第 372 號:精神虐待情節重大亦適用。相關判決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5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是否需對方同意協議離婚(1049)雙方合意才成立裁判離婚(1052)單方請求,法院判決
事由要求協議離婚(1049)無須法定事由裁判離婚(1052)須符合十款或第二項重大事由
程序協議離婚(1049)兩證人+戶政登記裁判離婚(1052)強制調解前置+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70条(裁判上の離婚原因)
🇰🇷 韓國민법 제840조(재판상 이혼원인)
🇨🇳 中國民法典第1079条(訴訟離婚—感情確已破裂)
🇩🇪 德國BGB § 1565(Scheitern der Ehe)+ § 1566(破裂之推定)
🇫🇷 法國Code civil art. 242(divorce pour faute)+ art. 237-238(altération définitive du lien conjugal)
🇺🇸 美國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 302(irretrievable breakdown,各州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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