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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6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6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程序規範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現在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婚姻事件訴訟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到場時的準用規則,現行婚姻事件(離婚、確認婚姻關係等)程序,已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整體取代。查詢現行規範應改看家事事件法,本條僅供了解法制沿革。
白話解讀
原規定婚姻事件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到場的準用規則。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本條退場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婚姻事件章,規範當事人不到場之準用規定,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現行婚姻事件程序之依據已移轉至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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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57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當事人不到場之準用規定。
Q2民訴576為什麼被刪除?▾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本條退場。
Q3現在婚姻事件不到場怎麼處理?▾
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本條。
Q4刪除的條文還查得到嗎?▾
查得到,全國法規資料庫保留沿革,但已無現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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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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