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6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程序規範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102年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婚姻事件訴訟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到場時的準用規則,現行婚姻事件(離婚、確認婚姻關係等)程序,已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整體取代。查詢現行規範應改看家事事件法,本條僅供了解法制沿革。
原規定婚姻事件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到場的準用規則。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本條退場走入歷史。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婚姻事件章,規範當事人不到場之準用規定,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現行婚姻事件程序之依據已移轉至家事事件法。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當事人不到場之準用規定,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現行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民訴第576條。
規範婚姻事件訴訟中當事人不到場時準用相關到場規定,屬人事訴訟程序設計。
涉及婚姻關係之訴訟,如離婚、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婚姻無效等,現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整體承接婚姻事件之管轄、程序、當事人到場等規則,取代民訴人事訴訟程序編相關條文。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民訴576條,可向承審家事法庭確認程序效果。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沿革頁,可調閱刪除前的歷史版本條文與修法理由。
視繫屬時點與過渡規定而定,原則上刪除後新案依家事事件法,個案應諮詢執業律師。
依家事事件法管轄規定向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
576是已刪除的舊程序條文,家事事件法是現行整合規範,後者程序更完整、增設調解前置。
刪除是法規仍存在、抽掉其中一條;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576是前者,民訴本身仍現行有效。
第五百四十條、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五百六十四條及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但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法院得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本人。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法院得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訊問本人。
立法理由第二項「推事」修正為「法官」。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五百四十條、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五百六十四條及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但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法院得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本人。
第二項「推事」修正為「法官」。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