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7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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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6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程序規範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現在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婚姻事件訴訟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到場時的準用規則,現行婚姻事件(離婚、確認婚姻關係等)程序,已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整體取代。查詢現行規範應改看家事事件法,本條僅供了解法制沿革。
白話解讀
原規定婚姻事件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到場的準用規則。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本條退場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婚姻事件章,規範當事人不到場之準用規定,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現行婚姻事件程序之依據已移轉至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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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57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當事人不到場之準用規定,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現行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
Q2民訴576為什麼被刪除?▾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Q3現在婚姻事件不到場怎麼處理?▾
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民訴第576條。
Q4民訴576條原本規定什麼?▾
規範婚姻事件訴訟中當事人不到場時準用相關到場規定,屬人事訴訟程序設計。
Q5什麼是婚姻事件?▾
涉及婚姻關係之訴訟,如離婚、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婚姻無效等,現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6家事事件法接手了什麼?▾
整體承接婚姻事件之管轄、程序、當事人到場等規則,取代民訴人事訴訟程序編相關條文。
Q7現在婚姻事件不到場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民訴576條,可向承審家事法庭確認程序效果。
Q8怎麼查已刪除條文的原文?▾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沿革頁,可調閱刪除前的歷史版本條文與修法理由。
Q9舊年度婚姻訴訟還適用576條嗎?▾
視繫屬時點與過渡規定而定,原則上刪除後新案依家事事件法,個案應諮詢執業律師。
Q10婚姻事件現在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管轄規定向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
Q11民訴576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576是已刪除的舊程序條文,家事事件法是現行整合規範,後者程序更完整、增設調解前置。
Q12條文「刪除」和法規「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法規仍存在、抽掉其中一條;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576是前者,民訴本身仍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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