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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5-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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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規範整併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本規範法院審理附帶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時採職權探知主義、得囑託社福機構訪視,相關規定現整併於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並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依職權調查處理。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意見並囑託訪視,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於民國88年增訂,就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採職權探知主義;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整併規範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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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規範整併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依職權處理。

Q2這條刪除後相關規定去哪找?

附帶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的職權探知與社福訪視規定,現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

Q3民事訴訟法575條之1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範附帶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的職權探知。

Q4這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Q5現在這類家事程序怎麼處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並得命社福訪視。

Q6舊民訴575條之1 vs 現行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規範主體從普通法院移到少年及家事法院,並整合於家事事件專法,程序更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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