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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5-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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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規範整併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本規範法院審理附帶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時採職權探知主義、得囑託社福機構訪視,相關規定現整併於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並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依職權調查處理。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意見並囑託訪視,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於民國88年增訂,就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採職權探知主義;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整併規範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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