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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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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5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職權探知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現行案件不再適用本條。
Q · 民事訴訟法575條現在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法院審理婚姻事件時得職權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職權探知主義),該精神已整併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引用現行民訴575條於書狀將不具效力。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法院為維持婚姻或確認婚姻是否無效、成立時,得職權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體現婚姻事件職權探知主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事件之職權探知主義。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本條連同同編多數條文一併刪除,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統一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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