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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5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職權探知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現行案件不再適用本條。
Q · 民事訴訟法575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102年刪除並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法院審理婚姻事件時得職權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職權探知主義),該精神已整併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引用現行民訴575條於書狀將不具效力。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法院為維持婚姻或確認婚姻是否無效、成立時,得職權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體現婚姻事件職權探知主義。
民事訴訟法第575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事件之職權探知主義。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本條連同同編多數條文一併刪除,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統一規範。
不能。本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職權探知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引用現行民訴575條於書狀不具效力。
移至家事事件法。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原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整章刪除,婚姻事件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規範。
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職權探知主義,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
民國102年(2013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法院於涉公益的身分事件,得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主動斟酌未提出的事實與證據。
原民訴第九編,規範婚姻、親子等身分事件特別程序,102年由家事事件法整章取代。
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職權探知規範延續於此。
更正為家事事件法對應規定。引用已刪除條文法院不予適用。
依家事事件法,向少年及家事法院(庭)聲請或起訴,採家事事件統一程序。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顯示「(刪除)」即為已廢止,並看沿革確認移轉去向。
前者已刪除無效,後者為現行繼受規範,職權探知精神延續但程序框架全面更新。
家事事件法整合家事訴訟與非訟、調解前置、由專業家事法院審理,整合度高於舊人事訴訟程序。
受宣告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
法院得依聲請,命扶養或監護子女或為其他假處分。
法院因維持婚姻或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或不成立,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宣告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
法院得依聲請,命扶養或監護子女或為其他假處分。
法院因維持婚姻或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或不成立,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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