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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4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處分行為效力限制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574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74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原本關於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在婚姻事件效力限制的規範,已整併移列至家事事件法。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規定,在婚姻事件中受限制不適用之範圍,避免當事人以處分行為影響公益性事件結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當事人處分行為(認諾、捨棄、自認)於婚姻事件之效力限制,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整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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