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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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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4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婚姻事件處分行為效力限制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57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74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原本關於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在婚姻事件效力限制的規範,已整併移列至家事事件法。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規定,在婚姻事件中受限制不適用之範圍,避免當事人以處分行為影響公益性事件結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當事人處分行為(認諾、捨棄、自認)於婚姻事件之效力限制,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整併。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200131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0231219 制定)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命中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0880115 修正)

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關於捨棄效力之規定,於婚姻無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適用之。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關於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之事件,不適用之。   婚姻事件,當事人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改列修正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未修正。第三、四項新增。   二、婚姻事件常涉及當事人隱私及家庭秘密,未必與公益有關,性質上不宜在公開法庭審理,應准許當事人合意不公開審判。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0231219 制定)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命中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0880115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改列修正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未修正。第三、四項新增。   二、婚姻事件常涉及當事人隱私及家庭秘密,未必與公益有關,性質上不宜在公開法庭審理,應准許當事人合意不公開審判。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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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74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