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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3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3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規範婚姻訴訟敗訴後不得另提獨立之訴,現移列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573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73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失效。原規範婚姻訴訟敗訴後不得援用同一事實另提獨立之訴的精神,現整併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避免裁判矛盾與重複起訴。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後,不得再援用先前主張之事實另提獨立之訴,避免裁判矛盾與濫訴。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3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駁回確定後,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另行提起獨立之訴,現行規範已移列家事事件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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