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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3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規範婚姻訴訟敗訴後不得另提獨立之訴,現移列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57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73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失效。原規範婚姻訴訟敗訴後不得援用同一事實另提獨立之訴的精神,現整併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避免裁判矛盾與重複起訴。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後,不得再援用先前主張之事實另提獨立之訴,避免裁判矛盾與濫訴。
民事訴訟法第573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駁回確定後,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另行提起獨立之訴,現行規範已移列家事事件法。
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訴訟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實另提獨立之訴,已於民國102年刪除。
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的家事訴訟程序。
確定判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不得再行爭執,以維持裁判安定,是本條原規範的核心精神。
依家事事件法處理,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實重複起訴,應評估上訴或其他救濟途徑。
不建議,本條已刪除,應改引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引用廢止條文會被法院指正。
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LawHistory)或本平台保留的歷史版本。
家事事件法(程序)搭配民法親屬編(實體),不再用民訴人事訴訟程序編。
前者是民國102年前的舊制已整編刪除,後者是現行統合家事程序的專法,程序更集中。
刪除是條號廢止規範移列他處,修正是條號保留改內容;573屬前者。
精神一致(禁止同一事實重複起訴),但家事事件法以合併審理與統合處理進一步降低重複爭訟。
刪除前確定的判決效力不受影響,但新案件不得再以本條為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
提起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原告,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援以前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
提起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原告,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援以前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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