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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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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已於102年刪除,原附帶酌定子女權義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現在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該條原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時,當事人得附帶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民國101年6月1日),婚姻事件程序整體移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規範,本條因功能重複而刪除,現行依據應查家事事件法。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時,當事人得附帶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避免須另案處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為已刪除之婚姻事件程序條文,原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中,得附帶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避免另案處理;民國102年4月16日因家事事件法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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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婚姻事件程序條文,原允許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義。
Q2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
Q3刪除後相關規範在哪裡?▾
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附帶酌定子女權義部分由家事法院統合處理。
Q4為什麼要刪除這條?▾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採統合處理原則,民訴原有的婚姻事件程序條文功能重複,故整批刪除。
Q5現在離婚附帶請求酌定子女權義要看哪條?▾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及民法第1055條,由家事法院在離婚事件中一併裁判。
Q6舊判決引用第572條之1還有效嗎?▾
刪除前依本條作成的確定裁判仍有效,刪除僅影響新案件適用的法源。
Q7家事事件法何時施行?▾
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婚姻、親子等事件改由家事法院依該法統合審理。
Q8第572條之1和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前者是舊民訴下分散的附帶程序,後者採統合處理,將婚姻、子女、財產爭議集中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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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ld | new |
|---|---|---|
| 法源 |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已刪除) | 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 民法第1055條 |
| 處理機關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
| 程序模式 | 離婚之訴附帶請求酌定子女權義 | 統合處理,婚姻與子女事件一次裁判 |
| 施行時點 | 民國88年增訂、102年刪除 | 家事事件法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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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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