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7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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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已於102年刪除,原附帶酌定子女權義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現在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該條原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時,當事人得附帶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民國101年6月1日),婚姻事件程序整體移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規範,本條因功能重複而刪除,現行依據應查家事事件法。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合規範而刪除。原規範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時,當事人得附帶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避免須另案處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為已刪除之婚姻事件程序條文,原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中,得附帶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避免另案處理;民國102年4月16日因家事事件法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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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婚姻事件程序條文,原允許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Q2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什麼時候刪除、規範移到哪?▾
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相關規範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由家事法院統合處理。
Q3現在離婚附帶請求酌定子女權義要看哪條?▾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及民法第1055條,由家事法院在離婚事件中一併裁判。
Q4這條為什麼只寫『刪除』?▾
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本條功能重複故刪除。
Q5什麼叫附帶請求酌定子女權義?▾
在離婚或撤銷婚姻的同一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決定孩子由誰行使親權、如何探視,免去另案處理。
Q6家事事件法是什麼、何時施行?▾
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的程序法,將婚姻、親子、繼承等家庭紛爭集中由家事法院統合審理。
Q7現在要查離婚附帶酌定子女權義看哪裡?▾
改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與民法第1055條,由家事法院在離婚事件中一併裁判。
Q8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不是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若顯示『刪除』並有刪除日期,即已失效;再看沿革確認移列何處。
Q9舊判決引用第572條之1怎麼辦?▾
刪除前依本條作成的確定裁判仍有效;新案件改依家事事件法主張即可。
Q10離婚要一併處理子女問題流程怎麼走?▾
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起訴離婚時併附請求酌定親權,由家事法庭統合調查、調解或裁判。
Q11舊民訴第572條之1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前者是分散的附帶程序,後者採統合處理,將婚姻與子女、財產爭議集中一次解決,效率更高。
Q12條文刪除 vs 法律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制度可能移列他法;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本條屬前者,制度仍存於家事事件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 | new |
|---|---|---|
| 法源 |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已刪除) | 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 + 民法第1055條 |
| 處理機關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
| 程序模式 | 離婚之訴附帶請求酌定子女權義 | 統合處理,婚姻與子女事件一次裁判 |
| 施行時點 | 民國88年增訂、102年刪除 | 家事事件法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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