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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一)字第 08192 號
要旨
婚姻事件事涉公益,性質上不許當事人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全文內容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六號原告曾○○與吳○○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依其起訴狀記載,原告係主張兩造於八十一年三月廿六日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並無證人在場,該協議離婚無效等情,求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繼續存在及被告應協同原告塗銷八十一年三月廿六日所為離婚戶籍登記之判決。此項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屬婚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之。」及因婚姻事件事涉公益,對於此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民事訴訟法不許當事人任意予以處分,故此類事件性質上不許當事人成立訴訟上之和解,本件當事人和解約定:「被告同意協同原告辦理塗銷八十一年三月廿六日在新竹市第一戶政事務所所為之離婚登記。」即有無效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