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4 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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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4條規定四類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直系血親、同居姻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其中姻親以同居為前提。
Q · 哪些親屬之間依法要互相扶養?
依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有四類: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子女、祖孫)、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如媳婦女婿與公婆同住)、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其中第二款以「同居」為前提,搬出去同居關係消滅,義務即可能終止;扶養先後順序與要件另見第1115至1118條。
白話解讀
你以為「養父母」只是道德義務?法律白紙黑字寫著:你跟你的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互相欠對方一條命。不是比喻,是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告你,法院可以強制你每月付錢。但這條真正讓人冒冷汗的不是直系血親那段,是第二款:你跟配偶的父母「同居」的話,你們之間也互負扶養義務。注意關鍵字:同居。你搬去跟公婆住,你就欠公婆扶養義務;反過來,公婆也欠你。但你搬出去,這條義務就可能斷掉。很多人在婚姻存續中從沒想過「住在一起」這件事正在悄悄幫你綁上一條法律繩索。第三款兄弟姊妹、第四款家長家屬之間也有扶養義務,但優先順序排在後面(第1115條),通常只有前面的人都無力負擔時才輪到。這四款不是道德呼籲,每一款都是可以上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義務。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4條為扶養義務人範圍之總則性規範,明定四類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本條界定「誰對誰有扶養義務」,是親屬扶養制度的入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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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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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114 條規定誰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 1114 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 兄弟姊妹相互間 (4) 家長家屬相互間。扶養順序與權義細節見民法 1115-1121 條。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14。
Q2父母老了子女一定要扶養嗎?▾
原則上要。子女對父母負扶養義務(1114 第 1 款)。但民法 1118-1(2010 年新增)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時,法院得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可完全免除。免除扶養要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14。
Q3父母棄養子女長大後能免除扶養義務嗎?▾
可以。依民法 1118-1,父母曾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含棄養),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需舉證棄養事實(戶籍遷移紀錄、鄰居證人、社福紀錄)。聲請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14。
Q4扶養費要怎麼算?▾
依民法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份定之。實務參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或「平均消費支出」,再依扶養人數、經濟能力分擔。聲請調整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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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別 | 對象 | 前提要件 | 扶養順序 |
|---|---|---|---|
| 第一款 直系血親 | 父母子女、祖孫等 | 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卑親屬受扶養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 卑親屬→尊親屬(第1115條前段) |
| 第二款 同居姻親 | 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如媳婦對公婆) | 須「同居」,同居消滅義務即終止 | 家屬類,順序在直系血親之後 |
| 第三款 兄弟姊妹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受扶養者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第1117條第2項) | 第四順位(第1115條) |
| 第四款 家長家屬 |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 須具家長家屬關係+不能維持生活 | 家屬類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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