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4條規定四類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直系血親、同居姻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其中姻親以同居為前提。
Q · 哪些親屬之間依法要互相扶養?
直系血親、同居姻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四類
依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有四類: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子女、祖孫)、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如媳婦女婿與公婆同住)、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其中第二款以「同居」為前提,搬出去同居關係消滅,義務即可能終止;扶養先後順序與要件另見第1115至1118條。
你以為「養父母」只是道德義務?法律白紙黑字寫著:你跟你的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互相欠對方一條命。不是比喻,是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告你,法院可以強制你每月付錢。但這條真正讓人冒冷汗的不是直系血親那段,是第二款:你跟配偶的父母「同居」的話,你們之間也互負扶養義務。注意關鍵字:同居。你搬去跟公婆住,你就欠公婆扶養義務;反過來,公婆也欠你。但你搬出去,這條義務就可能斷掉。很多人在婚姻存續中從沒想過「住在一起」這件事正在悄悄幫你綁上一條法律繩索。第三款兄弟姊妹、第四款家長家屬之間也有扶養義務,但優先順序排在後面(第1115條),通常只有前面的人都無力負擔時才輪到。這四款不是道德呼籲,每一款都是可以上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義務。
民法第1114條為扶養義務人範圍之總則性規範,明定四類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本條界定「誰對誰有扶養義務」,是親屬扶養制度的入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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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有沒有跟前公婆「同居」。第1114條第二款的扶養義務以同居為前提。離婚後若已搬出去,同居關係消滅,義務原則上終止;若離婚後仍住在一起,這段期間義務可能仍存在。實務上法院認定「同居」不看戶籍地址而看實際居住事實,戶籍仍在公婆家但人已搬走,義務通常認定已終止。
不一定。民國99年增訂的第1118條之1正為此情況設計:對負扶養義務者曾施以虐待、重大侮辱,或對其配偶、直系血親施以虐待侮辱,法院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未盡扶養義務(如遺棄)情節亦可主張。但你需主動向法院聲請,並準備保護令、社工紀錄、鄰居證人等客觀證據。
不會。第1118條規定扶養義務人若因履行扶養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法院可減輕義務;義務人有多人時依第1115條第3項按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法院計算經濟能力時不只看薪水,還會看房貸、子女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支出,把完整收支明細整理交給法院最有說服力。
有,但門檻很高。第1114條第三款規定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但第1117條第2項加了條件:兄弟姊妹間,受扶養者除不能維持生活外還須「無謀生能力」,且扶養順序排在直系血親與家長之後。實務上兄弟姊妹間扶養訴訟少見,但若你是獨生子女而手足無謀生能力,這義務就非常實際。
規定四類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直系血親、與配偶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家長家屬,是扶養制度界定義務人範圍的入口條文。
直系血親無同居要件、姻親須同居、兄弟姊妹須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家長家屬須具同居一家關係,四款要件與順序都不同。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民法第1122、1123條),不以親屬為限,例如長期同住的非婚伴侶或扶養親戚。
孝道是道德呼籲不可強制;第1114條的扶養義務是法律義務,不履行對方可上法院聲請強制給付。
確認關係與要件→釐清義務人順序與人數→蒐集經濟證據→聲請家事調解→調解不成向法院聲請扶養費裁定。
以受扶養人最低生活需求為基礎,由多名同順位義務人按各自經濟能力比例分擔(第1115條第3項),由法院裁量。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費用相對低,扶養費裁定屬家事非訟,必要時可聲請訴訟救助,細節依各法院收費標準。
保護令、驗傷單、社工報告、鄰居或親友證詞、報案紀錄等客觀證據,用於依第1118條之1聲請免除義務。
| 款別 | 對象 | 前提要件 | 扶養順序 |
|---|---|---|---|
| 第一款 直系血親 | 父母子女、祖孫等 | 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卑親屬受扶養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 卑親屬→尊親屬(第1115條前段) |
| 第二款 同居姻親 | 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如媳婦對公婆) | 須「同居」,同居消滅義務即終止 | 家屬類,順序在直系血親之後 |
| 第三款 兄弟姊妹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受扶養者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第1117條第2項) | 第四順位(第1115條) |
| 第四款 家長家屬 |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 須具家長家屬關係+不能維持生活 | 家屬類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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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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