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4 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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