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4 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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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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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4條規定四類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直系血親、同居姻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其中姻親以同居為前提。
Q · 哪些親屬之間依法要互相扶養?
直系血親、同居姻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四類
依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有四類: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子女、祖孫)、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如媳婦女婿與公婆同住)、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其中第二款以「同居」為前提,搬出去同居關係消滅,義務即可能終止;扶養先後順序與要件另見第1115至1118條。
深度解讀
你以為「養父母」只是道德義務?法律白紙黑字寫著:你跟你的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互相欠對方一條命。不是比喻,是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告你,法院可以強制你每月付錢。但這條真正讓人冒冷汗的不是直系血親那段,是第二款:你跟配偶的父母「同居」的話,你們之間也互負扶養義務。注意關鍵字:同居。你搬去跟公婆住,你就欠公婆扶養義務;反過來,公婆也欠你。但你搬出去,這條義務就可能斷掉。很多人在婚姻存續中從沒想過「住在一起」這件事正在悄悄幫你綁上一條法律繩索。第三款兄弟姊妹、第四款家長家屬之間也有扶養義務,但優先順序排在後面(第1115條),通常只有前面的人都無力負擔時才輪到。這四款不是道德呼籲,每一款都是可以上法院強制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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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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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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