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4 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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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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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規定,「被收養」應得「配偶之同意」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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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2
jungle01
a year ago
生活扶助義務+1119
minye9161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 1116-2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學者林秀雄認為本條係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之請求權基礎。
2. 若父母之間有負擔扶養費之協議,係屬民法301條之債務承擔契約,對債權人即未成年子女不生效力。若約定負扶養義務之父或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代為扶養之第三人,仍得向約定不負擔扶養費之父或母請求其應分擔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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