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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081 條(收養之終止(五)-判決終止)

  1.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2. 2.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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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1 條規定虐待、遺棄、故意犯罪重判或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判決終止收養。

Q · 養父母虐待我,我可以不用他同意就終止收養嗎?

依民法第 1081 條,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因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未緩刑,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法院得宣告終止。聲請人不限當事人本人,主管機關(社會局)或利害關係人都能提出,因此受控制而無法自救的未成年養子女,社工可代為向法院聲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法院須以其最佳利益為裁判依據。

白話解讀

收養不是簽了字就永遠綁死的。這條法律給了一條「法院幫你解開」的路。當你被養父母虐待、被遺棄、或者養家裡有人犯了重罪被關,你不需要對方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宣告這段收養關係結束。反過來也一樣:養父母遇到這些情況,也能請求法院終止。更重要的是,提出請求的不只是當事人。主管機關(社會局)或任何利害關係人都能替你開口。這代表就算你是一個被養父母控制到無法自己求救的未成年人,社工發現狀況不對,可以直接替你告上法院。第四款的「其他重大事由」是一道安全閥:前三款列舉不完的極端情況,只要嚴重到「這段關係繼續下去對任何一方都是折磨」,法院就有權介入。但注意,不是「相處不好」就能用這款,法院要求的門檻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不是「不想維持」。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81 條為判決終止收養的規範,列舉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緩刑、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等四款事由,賦予他方、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權利;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法院應依其最佳利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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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81 條是什麼?

規範判決終止收養的四款事由,讓法院在虐待、遺棄、重罪或其他重大事由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Q2判決終止收養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這正是判決終止與合意終止(1080)最大差別,由法院裁決取代對方同意。

Q3誰可以聲請判決終止收養?

他方當事人、主管機關(社會局)、利害關係人都能向法院聲請,未成年人可由社工代為發聲。

Q4養子女犯罪一定能被終止收養嗎?

不一定。須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緩刑,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Q5什麼是『其他重大事由』?

前三款列舉不完的極端情況,須達客觀上『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程度,不是『不想維持』。

Q6判決終止收養後扶養費要還嗎?

原則不追討,反而經濟陷於困難的一方可依 1082 條請求相當金額。

Q7判決終止跟合意終止收養差在哪?

合意終止雙方同意即可,判決終止是一方不同意時由法院依四款事由裁決。

Q8未成年養子女的案件法院最看重什麼?

養子女最佳利益。第二項明定未成年人終止收養須依其最佳利益為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合意終止(民法1080)判決終止(民法1081)
是否需對方同意需雙方合意不需要,由法院裁決
是否須法院介入未成年人須聲請法院許可一律由法院宣告
適用情形雙方都想結束關係一方有虐待、遺棄、重罪或重大事由
聲請權人收養當事人他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814条(裁判上の離縁)
🇰🇷 韓國민법 제905조(재판상 파양의 원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4-1118条(收养关系的解除)
🇩🇪 德國BGB § 1763(Aufhebung des Annahmeverhältnisses von Amts weg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70(révocation de l'adoption simple pour motifs gra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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