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1 條(收養之終止(五)-判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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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1 條規定虐待、遺棄、故意犯罪重判或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判決終止收養。
Q · 養父母虐待我,我可以不用他同意就終止收養嗎?
可以,社工或你都能聲請法院判決終止
依民法第 1081 條,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因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未緩刑,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法院得宣告終止。聲請人不限當事人本人,主管機關(社會局)或利害關係人都能提出,因此受控制而無法自救的未成年養子女,社工可代為向法院聲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法院須以其最佳利益為裁判依據。
深度解讀
收養不是簽了字就永遠綁死的。這條法律給了一條「法院幫你解開」的路。當你被養父母虐待、被遺棄、或者養家裡有人犯了重罪被關,你不需要對方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宣告這段收養關係結束。反過來也一樣:養父母遇到這些情況,也能請求法院終止。更重要的是,提出請求的不只是當事人。主管機關(社會局)或任何利害關係人都能替你開口。這代表就算你是一個被養父母控制到無法自己求救的未成年人,社工發現狀況不對,可以直接替你告上法院。第四款的「其他重大事由」是一道安全閥:前三款列舉不完的極端情況,只要嚴重到「這段關係繼續下去對任何一方都是折磨」,法院就有權介入。但注意,不是「相處不好」就能用這款,法院要求的門檻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不是「不想維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收養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裁判名詞
- 緩刑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子女最佳利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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