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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1 條(收養之終止(五)-判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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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2. 2.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1 條規定虐待、遺棄、故意犯罪重判或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判決終止收養。

Q · 養父母虐待我,我可以不用他同意就終止收養嗎?

可以,社工或你都能聲請法院判決終止

依民法第 1081 條,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因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未緩刑,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法院得宣告終止。聲請人不限當事人本人,主管機關(社會局)或利害關係人都能提出,因此受控制而無法自救的未成年養子女,社工可代為向法院聲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法院須以其最佳利益為裁判依據。

深度解讀

收養不是簽了字就永遠綁死的。這條法律給了一條「法院幫你解開」的路。當你被養父母虐待、被遺棄、或者養家裡有人犯了重罪被關,你不需要對方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宣告這段收養關係結束。反過來也一樣:養父母遇到這些情況,也能請求法院終止。更重要的是,提出請求的不只是當事人。主管機關(社會局)或任何利害關係人都能替你開口。這代表就算你是一個被養父母控制到無法自己求救的未成年人,社工發現狀況不對,可以直接替你告上法院。第四款的「其他重大事由」是一道安全閥:前三款列舉不完的極端情況,只要嚴重到「這段關係繼續下去對任何一方都是折磨」,法院就有權介入。但注意,不是「相處不好」就能用這款,法院要求的門檻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不是「不想維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收養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裁判名詞
  • 緩刑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子女最佳利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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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81 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