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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1 條(收養之終止(五)-判決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2.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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