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2 條(終止之效果(一)-給與金額之請求)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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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82條規定,收養關係終止後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相當金額;但請求顯失公平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
Q · 終止收養後生活過不下去,可以跟對方要錢嗎?
依民法第1082條,收養關係終止後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給與相當之金額。此請求不分由誰提出終止、不分合意或判決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互為可能的請求權人。法院會審酌雙方經濟能力、收養存續期間與終止原因決定金額;若請求顯失公平(例如施虐方反向索取),法院得減輕或免除。96年修法已刪除原本「無過失」與「經判決」的限制,保護範圍比離婚贍養費更寬。
白話解讀
收養關係結束,不是揮揮手就各走各的。如果你被養了二十年,養父母突然要終止收養,而你因為從小在養家長大,跟本生家庭早就斷了實質聯繫,沒有工作技能、沒有經濟基礎,這時候法律不會讓你淨身出戶。這條給了你一張安全網:你可以要求對方給你一筆錢,讓你不至於立刻陷入生存危機。反過來也成立。如果養子女長大後跟養父母終止收養,而年邁的養父母原本靠養子女扶養生活,他們也可以向你請求這筆錢。但這不是無條件的提款機。法院會看你是不是真的「生活陷於困難」,也會看請求的金額是不是「顯失公平」。如果收養關係是因為你虐待對方才被法院終止的,你轉頭跟被你虐待的人要錢,法院可以直接免除你的請求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82條為收養關係終止後的經濟補償規範,賦予因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之一方,向他方請求相當金額之權利;其性質類似身分關係解消後的扶助機制,並以「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作為防止濫用的調節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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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終止收養可以要錢嗎?▾
可以。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依民法1082條請求相當金額。
Q2誰可以請求終止收養給付?▾
不分由誰提出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只要因終止而生活困難都可請求。
Q3終止收養給付金額怎麼算?▾
無固定公式,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收養存續期間、終止原因酌定。
Q4什麼情況請求會被駁回或減少?▾
請求顯失公平時(如施虐方反向索償),法院得減輕或免除。
Q5終止收養給付跟離婚贍養費一樣嗎?▾
邏輯類似但1082條已刪除無過失要件,保護範圍更寬。
Q6養子女成年有工作能力還能請求嗎?▾
看終止當下實際狀態,短期失業或疾病仍可能符合生活困難。
Q7對方有錢卻不給怎麼辦?▾
協商不成可提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Q8請求有沒有時效?▾
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但拖越久越難證明生活困難,越早越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with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1082條(終止收養) | 民法1057條(離婚贍養費) |
| 過失要件 | 96年已刪除,有過失仍可請求(但書調節) | 限無過失之一方 |
| 適用關係 | 收養關係終止,雙向皆可 | 婚姻關係離婚 |
| 金額標準 | 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法院酌定 | 維持相當生活程度,法院酌定 |
| 保護範圍 | 較寬(不分終止方式與過失) | 較窄(限無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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