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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七節 僱傭

§ 482–48910

483報酬及報酬額
  1. 如依情形,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484勞務之專屬性
  1. 僱用人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2.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486報酬給付之時期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487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487-1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1. 受僱人服勞務,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2.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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