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5 條(特種技能之保證)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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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85條規定,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有特種技能卻實際沒有時,僱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不適用資遣費規定。
Q · 員工履歷灌水技能,老闆能不給資遣費直接終止嗎?
依民法第485條,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有特種技能,事後證明沒有,僱用人得終止契約。這是「終止」不是勞基法資遣,不需預告、不必給資遣費。但雇主須證明當初是「因該技能才錄用」,且技能與工作有關,否則終止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履歷上那句「精通 Photoshop」「十年 Python 經驗」「熟悉日語商務會話」,你可能只是想讓自己好看一點。但法律看這件事的角度不一樣。你一旦用這個技能說服老闆錄取你,這句話就從「自我介紹」升格成「保證」。做不出來不是能力問題,是違約。48 條 5 條讓老闆可以不給資遣費、不預告、直接終止契約。而且「默示保證」這個詞很危險:你沒說自己有某技能,但你在面試時表現出「這種事我當然會」的樣子,這也算保證。面試時點頭如搗蒜是很多人會犯的錯,因為他們不知道點頭也是一種承諾。
法律定性
民法第485條為僱傭契約的特別終止事由:受僱人於締約時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保證自己具備某項特種技能,事後查無該技能者,僱用人取得終止契約的形成權,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資遣費與預告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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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面試時吹牛真的會被告嗎?▾
告不告是雇主的選擇,但法律上可動手是事實。本條賦予雇主終止契約權,嚴重時可搭配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撤銷,甚至涉及刑法詐欺罪。多數案例不會走到訴訟,但離職紀錄記載依民法第485條終止,在業界背景調查時會被看見。
Q2老闆說我技能不足要開除我,我該接受嗎?▾
先釐清他走民法485條還是勞基法第11條。前者是保證的技能不存在,無資遣費;後者是能力不足以勝任,有資遣費與預告期。若雇主講不清楚用哪一條,默認他走第11條,堅持你的資遣費權益。
Q3履歷上寫熟悉跟精通有差嗎?▾
在法律上有差。精通的保證強度高於熟悉,熟悉又高於了解。用詞越強,被認定為保證的可能性越高。若非頂尖水準,用有相關經驗、曾參與、學習中等描述,既呈現資歷又不過度承諾。
Q4民法485條是什麼?▾
僱傭契約的特別終止事由,員工保證有特種技能卻實際沒有時,雇主可終止契約且免資遣費。
Q5什麼是特種技能?▾
指與職務直接相關、雇主據以決定錄用的特殊專業能力,不是一般工作勝任能力。
Q6默示保證是什麼意思?▾
不必白紙黑字,面試時的態度、對專業問題的回應、展示的作品集使雇主合理相信你有此技能,即構成保證。
Q7民法485的終止跟資遣差在哪?▾
終止不需預告、不給資遣費;資遣需預告期並給付資遣費。兩者法律效果與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8員工技能灌水雇主怎麼終止?▾
保全履歷與面試證據 → 確認因該技能錄用 → 合理期間內書面終止並引用民法485條。
Q9被指技能保證不實怎麼自保?▾
檢視職缺是否要求該技能、自己有無明確保證、終止是否逾合理期間,爭取轉為勞基法一般資遣。
Q10雇主追加賠償怎麼算?▾
可主張招募成本、培訓費用、替代人力等實際損害,請求權適用民法197條二年時效。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技能保證?▾
履歷敘述、面試錄音或紀錄、作品集、對話訊息,證明保證內容與錄用因果關係。
Q12民法485 vs 勞基法11條哪個對雇主有利?▾
485免資遣費但須證明保證不實;勞基法11有資遣費但只需證明不能勝任。視證據強弱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infa_485 | lsa_11 |
|---|---|---|
| 法律性質 | 保證不實,終止契約 | 能力不足,資遣 |
| 資遣費 | 無 | 有 |
| 預告期 | 不需 | 需 |
| 舉證重點 | 雇主證明有保證且因此錄用 | 雇主證明不能勝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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