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5 條(特種技能之保證)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85條規定,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有特種技能卻實際沒有時,僱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不適用資遣費規定。
Q · 員工履歷灌水技能,老闆能不給資遣費直接終止嗎?
依民法第485條,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有特種技能,事後證明沒有,僱用人得終止契約。這是「終止」不是勞基法資遣,不需預告、不必給資遣費。但雇主須證明當初是「因該技能才錄用」,且技能與工作有關,否則終止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履歷上那句「精通 Photoshop」「十年 Python 經驗」「熟悉日語商務會話」,你可能只是想讓自己好看一點。但法律看這件事的角度不一樣。你一旦用這個技能說服老闆錄取你,這句話就從「自我介紹」升格成「保證」。做不出來不是能力問題,是違約。48 條 5 條讓老闆可以不給資遣費、不預告、直接終止契約。而且「默示保證」這個詞很危險:你沒說自己有某技能,但你在面試時表現出「這種事我當然會」的樣子,這也算保證。面試時點頭如搗蒜是很多人會犯的錯,因為他們不知道點頭也是一種承諾。
法律定性
民法第485條為僱傭契約的特別終止事由:受僱人於締約時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保證自己具備某項特種技能,事後查無該技能者,僱用人取得終止契約的形成權,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資遣費與預告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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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85條是什麼?▾
僱傭契約的特別終止事由:員工保證有特種技能卻實際沒有,老闆可終止契約。
Q2技能灌水被終止有資遣費嗎?▾
沒有。本條是終止不是資遣,不適用勞基法資遣費與預告期。
Q3面試點頭說會也算保證嗎?▾
算。默示保證不必白紙黑字,面試時的態度與回應都可能構成保證。
Q4什麼是特種技能?▾
指與職務直接相關、雇主據以錄用的特殊專業能力,不是一般工作能力。
Q5老闆要怎麼證明技能保證不實?▾
須證明錄用因該技能、技能與工作有關、且受僱人實際無此技能三件事。
Q6民法485 vs 勞基法11條差在哪?▾
485是保證不實(無資遣費),勞基法11是能力不足(有資遣費與預告)。
Q7終止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未明訂除斥期間,但依誠信原則雇主應於知悉後合理期間(實務約1至3個月)內行使。
Q8技能可訓練算保證不實嗎?▾
若主張屬可訓練的能力落差而非締約時的保證不實,較可能回歸勞基法資遣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infa_485 | lsa_11 |
|---|---|---|
| 法律性質 | 保證不實,終止契約 | 能力不足,資遣 |
| 資遣費 | 無 | 有 |
| 預告期 | 不需 | 需 |
| 舉證重點 | 雇主證明有保證且因此錄用 | 雇主證明不能勝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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