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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85 條(特種技能之保證)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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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85條規定,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有特種技能卻實際沒有時,僱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不適用資遣費規定。

Q · 員工履歷灌水技能,老闆能不給資遣費直接終止嗎?

依民法第485條,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有特種技能,事後證明沒有,僱用人得終止契約。這是「終止」不是勞基法資遣,不需預告、不必給資遣費。但雇主須證明當初是「因該技能才錄用」,且技能與工作有關,否則終止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履歷上那句「精通 Photoshop」「十年 Python 經驗」「熟悉日語商務會話」,你可能只是想讓自己好看一點。但法律看這件事的角度不一樣。你一旦用這個技能說服老闆錄取你,這句話就從「自我介紹」升格成「保證」。做不出來不是能力問題,是違約。48 條 5 條讓老闆可以不給資遣費、不預告、直接終止契約。而且「默示保證」這個詞很危險:你沒說自己有某技能,但你在面試時表現出「這種事我當然會」的樣子,這也算保證。面試時點頭如搗蒜是很多人會犯的錯,因為他們不知道點頭也是一種承諾。

法律定性

民法第485條為僱傭契約的特別終止事由:受僱人於締約時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保證自己具備某項特種技能,事後查無該技能者,僱用人取得終止契約的形成權,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資遣費與預告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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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面試時吹牛真的會被告嗎?

告不告是雇主的選擇,但法律上可動手是事實。本條賦予雇主終止契約權,嚴重時可搭配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撤銷,甚至涉及刑法詐欺罪。多數案例不會走到訴訟,但離職紀錄記載依民法第485條終止,在業界背景調查時會被看見。

Q2老闆說我技能不足要開除我,我該接受嗎?

先釐清他走民法485條還是勞基法第11條。前者是保證的技能不存在,無資遣費;後者是能力不足以勝任,有資遣費與預告期。若雇主講不清楚用哪一條,默認他走第11條,堅持你的資遣費權益。

Q3履歷上寫熟悉跟精通有差嗎?

在法律上有差。精通的保證強度高於熟悉,熟悉又高於了解。用詞越強,被認定為保證的可能性越高。若非頂尖水準,用有相關經驗、曾參與、學習中等描述,既呈現資歷又不過度承諾。

Q4民法485條是什麼?

僱傭契約的特別終止事由,員工保證有特種技能卻實際沒有時,雇主可終止契約且免資遣費。

Q5什麼是特種技能?

指與職務直接相關、雇主據以決定錄用的特殊專業能力,不是一般工作勝任能力。

Q6默示保證是什麼意思?

不必白紙黑字,面試時的態度、對專業問題的回應、展示的作品集使雇主合理相信你有此技能,即構成保證。

Q7民法485的終止跟資遣差在哪?

終止不需預告、不給資遣費;資遣需預告期並給付資遣費。兩者法律效果與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8員工技能灌水雇主怎麼終止?

保全履歷與面試證據 → 確認因該技能錄用 → 合理期間內書面終止並引用民法485條。

Q9被指技能保證不實怎麼自保?

檢視職缺是否要求該技能、自己有無明確保證、終止是否逾合理期間,爭取轉為勞基法一般資遣。

Q10雇主追加賠償怎麼算?

可主張招募成本、培訓費用、替代人力等實際損害,請求權適用民法197條二年時效。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技能保證?

履歷敘述、面試錄音或紀錄、作品集、對話訊息,證明保證內容與錄用因果關係。

Q12民法485 vs 勞基法11條哪個對雇主有利?

485免資遣費但須證明保證不實;勞基法11有資遣費但只需證明不能勝任。視證據強弱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fa_485lsa_11
法律性質保證不實,終止契約能力不足,資遣
資遣費
預告期不需
舉證重點雇主證明有保證且因此錄用雇主證明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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