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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節 通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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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第 1186 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
人,不得為
遺囑
。
限制行為能力
人,無須經
法定代理人
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第 1187 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
人於不違反關於
特留分
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188 條(受遺贈權之喪失)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喪失
繼承
權之規定,於受
遺贈
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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