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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