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1188條規定,受遺贈人若有第1145條所列殺害、偽造遺囑、脅迫或重大虐待等情事,同樣喪失受遺贈權。
Q · 遺囑寫了要給我東西,但我跟過世的人關係很差,這份遺贈還算數嗎?
不一定。做過第1145條五種行為,受遺贈權照樣消滅
依民法第1188條,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五款事由準用於受遺贈人。也就是說,即使遺囑上有你的名字,只要你曾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偽造或變造遺囑、以詐欺或脅迫使其立或改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受遺贈權就會喪失。其中殺害(第1款)與重大虐待侮辱(第5款)兩款,若被繼承人生前已表示宥恕,則不喪失。
遺囑上有你的名字,你以為這就是終點了?還沒。法律在繼承人身上設了一套「出局條款」(第1145條),列了五種行為,做了任何一種,繼承權直接蒸發。這條把同一套出局條款複製貼上到受遺贈人身上。什麼意思?你不是法定繼承人,你是被立遺囑的人特別指名要給你東西的人,但只要你犯了跟繼承人一樣的錯(故意害立遺囑的人、偽造遺囑、用威脅手段逼他改遺囑、嚴重虐待他),你收到的那份遺贈照樣歸零。立法者的邏輯很簡單:你不配。你用不正當的手段對待一個人,然後還想拿他留給你的東西?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從自己的惡行中獲利。
民法第1188條為遺贈制度中的失格規範,將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五款事由準用於受遺贈人。其立法基礎是「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不法行為中獲利」原則:縱使立遺囑人主觀上指定給予,客觀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不法行為者,仍不得真正取得該遺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繼承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民法第1138條),不需要遺囑就有權分遺產。受遺贈人是立遺囑的人自己指定的,可以是任何人,甚至陌生人。兩者取得遺產的法律基礎不同,所以喪失資格的規定不會自動通用,需要第1188條這座橋把第1145條搬過來。
要看是第1145條哪一款。第2到第4款(詐欺脅迫遺囑、偽造變造遺囑)是絕對喪失,不管有沒有被原諒。但第1款(故意致死或未遂)和第5款(重大虐待侮辱),如果被繼承人已經表示宥恕,就不喪失。宥恕不需要書面,但舉證責任在主張被宥恕的那一方。
依民法第1208條,遺贈無效或拋棄時,遺贈財產歸入遺產本身,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分配。受遺贈人出局後,東西不是憑空消失,而是回到遺產池裡重新分。這也是繼承人有動機挑戰受遺贈人資格的原因。
會。民法1188條準用1145條五款事由,犯任一款受遺贈權即喪失。
把喪失繼承權的五款出局事由,準用到受遺贈人身上的規範。
性質相近事項比照援用另一條文,1188條即比照1145條而不另立新規。
殺害被繼承人、偽造變造隱匿遺囑、詐欺脅迫立或改遺囑、重大虐待侮辱。
蒐集符合1145條事由的證據 → 提起確認受遺贈權不存在之訴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凍結標的。
就醫紀錄、照護機構紀錄、證人、長期不聞不問的事證;門檻偏高,偶發口角不足。
依民法1208條歸入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重新分配。
確認之訴適用一般時效,但實務上越早主張越好,遺產分配完再追回難度倍增。
事由完全相同(同準用1145條),但取得遺產的法律基礎不同,故需1188條準用橋接。
| 比較面向 | 繼承人 | 受遺贈人 |
|---|---|---|
| 資格來源 | 法律直接規定(民法1138) | 立遺囑人指定,可為任何人 |
| 喪失事由 | 民法1145條五款 | 準用同五款(民法1188) |
| 可否宥恕 | 第1、5款可宥恕;2-4款絕對喪失 | 同左,標準一致 |
| 出局後財產去向 | 由其他繼承人分 | 歸入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分(民法1208)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