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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88受遺贈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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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88條規定,受遺贈人若有第1145條所列殺害、偽造遺囑、脅迫或重大虐待等情事,同樣喪失受遺贈權。

Q · 遺囑寫了要給我東西,但我跟過世的人關係很差,這份遺贈還算數嗎?

不一定。做過第1145條五種行為,受遺贈權照樣消滅

依民法第1188條,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五款事由準用於受遺贈人。也就是說,即使遺囑上有你的名字,只要你曾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偽造或變造遺囑、以詐欺或脅迫使其立或改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受遺贈權就會喪失。其中殺害(第1款)與重大虐待侮辱(第5款)兩款,若被繼承人生前已表示宥恕,則不喪失。

白話解讀

遺囑上有你的名字,你以為這就是終點了?還沒。法律在繼承人身上設了一套「出局條款」(第1145條),列了五種行為,做了任何一種,繼承權直接蒸發。這條把同一套出局條款複製貼上到受遺贈人身上。什麼意思?你不是法定繼承人,你是被立遺囑的人特別指名要給你東西的人,但只要你犯了跟繼承人一樣的錯(故意害立遺囑的人、偽造遺囑、用威脅手段逼他改遺囑、嚴重虐待他),你收到的那份遺贈照樣歸零。立法者的邏輯很簡單:你不配。你用不正當的手段對待一個人,然後還想拿他留給你的東西?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從自己的惡行中獲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88條為遺贈制度中的失格規範,將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五款事由準用於受遺贈人。其立法基礎是「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不法行為中獲利」原則:縱使立遺囑人主觀上指定給予,客觀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不法行為者,仍不得真正取得該遺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遺贈人跟繼承人有什麼不同?為什麼要特別寫一條說「準用」?

繼承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民法第1138條),不需要遺囑就有權分遺產。受遺贈人是立遺囑的人自己指定的,可以是任何人,甚至陌生人。兩者取得遺產的法律基礎不同,所以喪失資格的規定不會自動通用,需要第1188條這座橋把第1145條搬過來。

Q2立遺囑的人生前原諒了受遺贈人的虐待行為,遺贈還會被撤銷嗎?

要看是第1145條哪一款。第2到第4款(詐欺脅迫遺囑、偽造變造遺囑)是絕對喪失,不管有沒有被原諒。但第1款(故意致死或未遂)和第5款(重大虐待侮辱),如果被繼承人已經表示宥恕,就不喪失。宥恕不需要書面,但舉證責任在主張被宥恕的那一方。

Q3受遺贈人喪失權利後,那份遺贈的財產歸誰?

依民法第1208條,遺贈無效或拋棄時,遺贈財產歸入遺產本身,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分配。受遺贈人出局後,東西不是憑空消失,而是回到遺產池裡重新分。這也是繼承人有動機挑戰受遺贈人資格的原因。

Q4受遺贈人會喪失受遺贈權嗎?

會。民法1188條準用1145條五款事由,犯任一款受遺贈權即喪失。

Q5民法1188條是什麼?

把喪失繼承權的五款出局事由,準用到受遺贈人身上的規範。

Q6什麼是準用?

性質相近事項比照援用另一條文,1188條即比照1145條而不另立新規。

Q7受遺贈人喪失資格的五款事由是什麼?

殺害被繼承人、偽造變造隱匿遺囑、詐欺脅迫立或改遺囑、重大虐待侮辱。

Q8怎麼主張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蒐集符合1145條事由的證據 → 提起確認受遺贈權不存在之訴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凍結標的。

Q9怎麼證明受遺贈人重大虐待被繼承人?

就醫紀錄、照護機構紀錄、證人、長期不聞不問的事證;門檻偏高,偶發口角不足。

Q10受遺贈人出局後財產怎麼分?

依民法1208條歸入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重新分配。

Q11主張喪失受遺贈權有時間限制嗎?

確認之訴適用一般時效,但實務上越早主張越好,遺產分配完再追回難度倍增。

Q12受遺贈人喪失 vs 繼承人喪失差在哪?

事由完全相同(同準用1145條),但取得遺產的法律基礎不同,故需1188條準用橋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繼承人受遺贈人
資格來源法律直接規定(民法1138)立遺囑人指定,可為任何人
喪失事由民法1145條五款準用同五款(民法1188)
可否宥恕第1、5款可宥恕;2-4款絕對喪失同左,標準一致
出局後財產去向由其他繼承人分歸入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分(民法1208)

繼承人

資格來源
法律直接規定(民法1138)
喪失事由
民法1145條五款
可否宥恕
第1、5款可宥恕;2-4款絕對喪失
出局後財產去向
由其他繼承人分

受遺贈人

資格來源
立遺囑人指定,可為任何人
喪失事由
準用同五款(民法1188)
可否宥恕
同左,標準一致
出局後財產去向
歸入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分(民法1208)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965条(相続欠格の規定〔第891条〕を受遺贈者に準用)
韓國민법 제1064조(상속결격 규정〔제1004조〕을 수증자에 준용)
中國中國民法典第1125條為繼承權喪失規定;惟受遺贈(§1133遺贈、§1144)並無明文準用喪失事由,無完全對應條文
德國BGB § 2345 i.V.m. § 2339(Vermächtnisnehmer 準用 Erbunwürdigkeitsgründe)
法國Code civil art. 726-727(indignité successorale,依判例及學說延伸適用於 légataire)
美國各州 slayer statutes/Uniform Probate Code § 2-803(剝奪殺害被繼承人者之遺囑受益權,含 devisee/beneficia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0191203 制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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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88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