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88 條(受遺贈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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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88條規定,受遺贈人若有第1145條所列殺害、偽造遺囑、脅迫或重大虐待等情事,同樣喪失受遺贈權。
Q · 遺囑寫了要給我東西,但我跟過世的人關係很差,這份遺贈還算數嗎?
不一定。做過第1145條五種行為,受遺贈權照樣消滅
依民法第1188條,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五款事由準用於受遺贈人。也就是說,即使遺囑上有你的名字,只要你曾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偽造或變造遺囑、以詐欺或脅迫使其立或改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受遺贈權就會喪失。其中殺害(第1款)與重大虐待侮辱(第5款)兩款,若被繼承人生前已表示宥恕,則不喪失。
深度解讀
遺囑上有你的名字,你以為這就是終點了?還沒。法律在繼承人身上設了一套「出局條款」(第1145條),列了五種行為,做了任何一種,繼承權直接蒸發。這條把同一套出局條款複製貼上到受遺贈人身上。什麼意思?你不是法定繼承人,你是被立遺囑的人特別指名要給你東西的人,但只要你犯了跟繼承人一樣的錯(故意害立遺囑的人、偽造遺囑、用威脅手段逼他改遺囑、嚴重虐待他),你收到的那份遺贈照樣歸零。立法者的邏輯很簡單:你不配。你用不正當的手段對待一個人,然後還想拿他留給你的東西?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從自己的惡行中獲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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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