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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87 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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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皆適用1187 (一)遺贈 乃遺贈人依「遺囑」無償給與他人財產之行為 效力: 1.受益人身分:非繼承人亦可 2.權利性質與時效:僅具「債權」請求權效力,消滅時效適用125的15 年 3.特留分扣減權:1225 (二)指定分割方法 1165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林秀雄師:如變更法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方法即兼含應繼分指定之意義 效力: 1.受益人身分:由於僅繼承人得參與遺產之分割,故以繼承人身分為限。 2.權利性質與時效: 🥣有實務內政部 93 年 11 月 19 日内授中辦地字第 0930016064 號函、97 台上2217 認為,「將特定財產分配給特定單獨繼承人」之分割方法指定,具有物權效力,此時受益繼承人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並取得其所有權 🔵黃詩淳師、部分實務:指定分割方法僅具債權效力(若承認該指定分割方法具物權效力,將貿然承擔善意第三人因受指定繼承人立即轉讓之善意取得而主張之風險,又恐破壞遺產一體性,造成部分遺產先行分割;部分遺產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消滅時效適用125的15 年 3.特留分扣減權:類推適用1225 (三)指定應繼分 法無明文,但通說與實務均肯認 係指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變更法定應繼分 效力: 1.受益人身分:由於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繼承上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率,故概念上僅限「繼承人」可為受益人 2.權利性質與時效: 🥣有實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重家上更1 判決則認為具有「類似物權」的效力,繼承人依遺囑內容當然繼承,並無需另為繼承之意思表示,無時效問題 🔵黃詩淳師:應繼分僅係所得繼承之比率(抽象之應有部分),尚待遺產分割前存在於全部應繼遺產,而非個別遺產,僅具「債權」效力 3.特留分扣減權:類推適用1225
rexlaw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自由:例如遺贈、1165指定分割、指定應繼分 🔵三人合著:違反特留分之遺囑處分仍有效,僅係該違反範圍內成為扣減之對象 🔵林秀雄師:『📌違反特留分』之部分違反1187 強行規定,71無效 * 遺贈之扣減,1225 指定分割、指定應繼分之扣減,類推適用1225 * 特留分扣減權性質? 🔵三戴合著:特留分扣減權於標的物「移轉前」,至多行使拒絕給付之消極「抗辯權」;當標的物「移轉後」, 則得以消滅侵害特留分之範圍行使「形成權」,故性質上兼具形成權與抗辯權。 🔵實務、黃詩淳師、林秀雄師、三人合著:採「📌物權形成權」說,特留分權人基於權利人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原本侵害特留分之物權行為(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消滅,從而回復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恢復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態。特留分權人本於767 1前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受遺贈人返還該不動產 🔵 黃詩淳師、林秀雄師:1225特留分扣減權採『📌物權形成權』說,特留分扣減權僅適用於『📌侵害特留分』(使物權行為部分無效),而非『違反特留分』(使遺囑債權行為部分無效) 「違反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遺產時,違反特留分之範圍,1187、71該遺囑違反之部分「無效」。基於物權不要因性,物權行為不受債權行為遺囑無效之影響。 「侵害特留分」,像是「不動產所有權之繼承登記」乃有效物權行為,適用1225扣減權行使,使該物權行為發生消滅。 當遺贈或指定分割或指定應繼分方法,已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受益人繼承。此時,始構成侵害特留分之情形,適用1225扣減權。 反之,僅係違反特留分之情形,僅係 遺囑違反特留分之部分無效,所生「權利障礙抗辯」,不能導出特留分扣減權具有抗辯權性質,蓋尚未移轉前,特留分不生侵害。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不得主張特留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