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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187 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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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僅能在不侵害配偶、子女、父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逾越部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得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拿回。

Q · 立了遺囑就能把財產隨我高興分嗎?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配偶、子女、父母依民法第1223條保有應繼分二分之一的特留分,這部分遺囑無權剝奪。若遺囑分配逾越可自由處分額度,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把屬於自己的份額拿回。遺囑本身仍有效,只是超額部分會被拉回。

白話解讀

很多人花了大半輩子賺錢,最後想用遺囑決定這些錢給誰。聽起來天經地義,但法律在你背後偷偷畫了一條線。這條線叫「特留分」,意思是:不管你在遺囑裡怎麼寫,你的配偶、子女、父母依法保有一定比例的遺產份額,你動不了。你想把所有財產留給你最愛的小兒子?可以,但其他子女和配偶的特留分你必須先留出來,剩下的才是你能自由分配的空間。你想把全部遺產捐給慈善機構?也可以,但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把屬於他們的那一份拿回來。1187條表面上寫的是「你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但真正的重點藏在前半句:「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無限的自由,而是一個框架:框架內隨便你,框架外你說了不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87條為遺囑自由原則的核心規範,確立遺囑人得依其意思自由處分遺產,但此項自由受「特留分」制度限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依民法第1223條保有法定最低遺產份額,遺囑不得侵害;逾越自由處分範圍之部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回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遺產總額(含繼承開始前2年內贈與)(元)法定繼承人人數繼承人類型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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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留分到底是多少?有公式嗎?

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是三分之一。例如有配偶與兩名子女時,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每人特留分為六分之一,可自由處分的最多是全部遺產二分之一。特留分算的是「全部遺產」比例,包含繼承開始前兩年內的贈與。

Q2遺囑寫了但違反特留分,遺囑會整份無效嗎?

不會。遺囑本身仍有效,只是超過自由處分範圍的部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拉回。扣減權不會自動生效,繼承人必須主動主張;若不知道或不主張,遺囑就照寫的執行。許多家庭糾紛中不懂法律的繼承人因沒人告知、兩年期限一過就永遠拿不回。

Q3可以用遺囑把不孝子完全排除嗎?

幾乎不行。除非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事由(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偽造遺囑等極端情形),否則其特留分仍受保障。能做的是把自由處分的部分全給他人,讓該繼承人只拿到特留分最低額度。若真要讓某人少拿,生前搭配保險、信託規劃比單靠遺囑有效,但須注意第1148-1條的兩年回溯規定。

Q4民法1187條是什麼?

確立遺囑自由原則,遺囑人可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是繼承規劃與遺囑爭訟的核心條文。

Q5特留分是什麼?跟應繼分差在哪?

應繼分是法定分配比例;特留分是其中法律鎖死、遺囑不可侵害的最低份額,配偶子女父母為應繼分1/2。

Q6什麼叫可自由處分的範圍?

全部遺產扣除所有繼承人特留分總額後,剩下的部分才是遺囑人能自由指定給任何人的空間。

Q7遺囑自由 vs 法定繼承差在哪?

有有效遺囑時優先依遺囑(受特留分限制);沒有遺囑才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順序分配。

Q8遺囑違反特留分怎麼救濟?

確認繼承人身分→算特留分→比對遺囑→向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主張扣減(民法第1225條),建議寄存證信函。

Q9可自由處分的額度怎麼算?

遺產總額(含繼承開始前2年內贈與)減去各繼承人應繼分乘以特留分比例的總和。

Q10想立遺囑把財產偏給某人要花多少?

公證遺囑公證費依遺產額計算、代筆遺囑需3名見證人,搭配律師或地政士規劃費用約數萬元起。

Q11怎麼證明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

提出遺囑正本、遺產清冊、生前2年內贈與紀錄與親屬關係證明,計算出應得特留分與遺囑差額。

Q12遺囑 vs 生前贈與哪個能多給特定人?

生前贈與較能繞過特留分,但繼承開始前2年內的贈與會被拉回計入遺產(民法第1148-1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繼承人類型應繼分基礎特留分比例依據
配偶依與其他繼承人組合而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1款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按人數均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1款
父母無直系卑親屬時繼承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3款
兄弟姊妹後順位繼承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4款
祖父母後順位繼承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5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964条(遺言による財産処分)・第1042条(遺留分)
🇰🇷 韓國민법 제1060조 이하(유언)・제1112조(유류분)
🇨🇳 中國民法典第1133条(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第1141条(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之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
🇩🇪 德國BGB § 1937(Erbeinsetzung durch Testament)・§ 2303(Pflichtteil 強制份額)
🇫🇷 法國Code civil art. 912-916(réserve héréditaire 與 quotité disponible)
🇺🇸 美國統一遺囑法 UPC § 2-202(配偶選擇份額);美國多數州無特留分制度,僅路易斯安那州保有 forced heir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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