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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12433 號
要旨
代理申請繼承及遺贈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臺南市政府函為周○○先生代理繼承人郭○○等 3 人申請繼承及遺贈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3 月 2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43608 號函。
二、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分別為民法第 1187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第 1 項所明定。準此,本件被繼承人以代筆遺囑所為遺產之處分,依來函資料觀之,似已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惟是否違反尚待事實認定。至於土地登記規則上開規定所謂「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之規定,其「繼承人」應係指全體繼承人而言,如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依同規則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固有之登記。準此, 貴部來函說明三有關擬同意依臺南市政府所擬乙案意見辦理部分,恐於法有所不合。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