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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223 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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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

Q · 遺囑把財產全給別人,我一毛都拿不到嗎?

依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是遺囑自由的底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遺囑可以決定超過特留分的部分如何分配,但不能把任何法定繼承人壓到特留分以下。被侵害者須依第 1225 條主動行使扣減權,沉默視為放棄。

白話解讀

你爸寫遺囑說要把全部財產留給慈善機構,一毛都不給你。你是不是就真的一毛都拿不到?不是。這條就是你的底牌。台灣法律不允許任何人用遺囑把自己的血親和配偶完全排除在外。不管遺囑怎麼寫,你作為子女,至少可以拿到「你本來應該分到的那份」的一半。這個「至少」就叫特留分。配偶也是二分之一,父母也是二分之一。只有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稍微少一點,是三分之一。換句話說,遺囑自由在台灣不是絕對的。立遺囑的人可以偏心,但不能偏到讓某個繼承人一毛都沒有。被遺囑排除的那個人,可以在繼承開始後主動行使「扣減權」,把被侵害的特留分要回來。但這裡有個致命的細節:特留分不會自動生效,你必須自己主張。不主張,法律就當你放棄了。

法律定性

特留分指民法為法定繼承人保留、不得以遺囑剝奪的最低繼承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其功能是在遺囑自由與家族扶養義務之間劃出一條不可跨越的下限,被侵害者得依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回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遺產總額(元,含應歸扣之生前特種贈與)你的繼承身分你的應繼分(分數,如 1/3)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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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223 條的「特留分」是什麼?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3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3。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223。

Q2遺囑可以把財產全留給一個子女嗎?

不能完全。即使立遺囑指定全部財產給某一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例如配偶加 3 子女,某子女獲遺贈全部,其他繼承人可依 1225 條「扣減權」請求返還特留分應得部分(應繼分的一半)。遺囑扣減案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223。

Q3贈與給某子女的錢算不算遺產?

視情況。生前贈與原則不計入,但依民法 1173「特種贈與歸扣」: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父母受有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為應繼財產。此制度保障繼承公平。歸扣計算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223。

Q4特留分被侵害,什麼時候要提告?

扣減權(1225 條)依大法官解釋為形成權,自繼承開始時起 2 年內、最長 10 年內行使。超過時效可能被抗辯。建議知悉遺囑內容後儘速提起。訴訟策略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223。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繼承人類別應繼分依據特留分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1/2
父母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1/2
配偶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1/2
兄弟姊妹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1/3
祖父母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1/3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042条(遺留分の帰属及びその割合;2019 改為遺留分侵害額之金錢請求權)
🇰🇷 韓國민법 제1112조(유류분의 권리자와 유류분)
🇨🇳 中國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僅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之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範圍較特留分窄,非完全對應)
🇩🇪 德國BGB § 2303(Pflichtteil,法定應繼分價值半數之金錢請求權)
🇫🇷 法國Code civil art. 912-913(réserve héréditaire/quotité disponible)
🇺🇸 美國原則上無強制特留分;僅 Louisiana Civil Code art. 1493 設 forced heirship,多數州僅有配偶 elective share(UPC §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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