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
Q · 遺囑把財產全給別人,我一毛都拿不到嗎?
拿得到。特留分是遺囑砍不掉的底線
依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是遺囑自由的底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遺囑可以決定超過特留分的部分如何分配,但不能把任何法定繼承人壓到特留分以下。被侵害者須依第 1225 條主動行使扣減權,沉默視為放棄。
你爸寫遺囑說要把全部財產留給慈善機構,一毛都不給你。你是不是就真的一毛都拿不到?不是。這條就是你的底牌。台灣法律不允許任何人用遺囑把自己的血親和配偶完全排除在外。不管遺囑怎麼寫,你作為子女,至少可以拿到「你本來應該分到的那份」的一半。這個「至少」就叫特留分。配偶也是二分之一,父母也是二分之一。只有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稍微少一點,是三分之一。換句話說,遺囑自由在台灣不是絕對的。立遺囑的人可以偏心,但不能偏到讓某個繼承人一毛都沒有。被遺囑排除的那個人,可以在繼承開始後主動行使「扣減權」,把被侵害的特留分要回來。但這裡有個致命的細節:特留分不會自動生效,你必須自己主張。不主張,法律就當你放棄了。
特留分指民法為法定繼承人保留、不得以遺囑剝奪的最低繼承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其功能是在遺囑自由與家族扶養義務之間劃出一條不可跨越的下限,被侵害者得依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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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老王過世,遺產 1,200 萬,繼承人是配偶和兩個子女。依民法第1144條,三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各 400 萬)。特留分依第1223條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所以各為 200 萬。若遺囑把 1,200 萬全給大兒子,配偶和小兒子各可扣減回 200 萬。內行人提示:計算基礎不是遺囑上寫的遺產,而是要把特種贈與依第1173條加回去算,很多人漏算這塊導致少拿。
有可能。民法第1148-1條規定死亡前二年內對繼承人的贈與要算入遺產;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的特種贈與要歸扣。所以就算死亡時帳面遺產是零,加回這些贈與後特留分仍可能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內行人提示:生前贈與的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人身上,平時留意父母的大額資產移動、保存不動產異動紀錄,到時候才有牌可打。
繼承開始之前不能拋棄,任何在被繼承人生前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在法律上無效;繼承開始之後你可以選擇不行使扣減權,效果等同放棄。內行人提示:有些家庭在父母生前簽分產協議讓某子女少拿,這種協議效力有爭議,就算簽了也不代表真的喪失特留分,到時候仍可主張。
民法為法定繼承人保留、遺囑不得剝奪的最低繼承份額,是遺囑自由的下限。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
所有法定繼承人都有,但比例依親疏不同:近親一半、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三分之一。
應繼分是法定分配份額;特留分是其中遺囑也砍不掉的最低保障,等於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依第1225條以書面行使扣減權通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方不理可起訴請求返還。
先依第1173條把特種贈與歸扣加回遺產總額,再乘應繼分、乘係數(1/2 或 1/3)。
要。死亡前二年內對繼承人的贈與與特種贈與都要歸扣加回再計算特留分。
實務多數見解類推第1146條:知悉被侵害起2年、繼承開始起10年,越早主張越安全。
遺囑沒排除你時拿應繼分(較高);遺囑把你壓到特留分以下時,特留分才是你的保底。
| 繼承人類別 | 應繼分依據 | 特留分比例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民法第1144條 | 應繼分 1/2 |
| 父母 | 民法第1144條 | 應繼分 1/2 |
| 配偶 | 民法第1144條 | 應繼分 1/2 |
| 兄弟姊妹 | 民法第1144條 | 應繼分 1/3 |
| 祖父母 | 民法第1144條 | 應繼分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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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依現行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現代社會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各自獨立,經濟依賴度低,為使相關法制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並作款次變更,將原第五款調整為第四款。 三、款次變更。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繼承權與應繼分規定,使法規前後相對應,原第三款調整為第一款,原第一、第二款調整為第二、第三款。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一、依現行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現代社會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各自獨立,經濟依賴度低,為使相關法制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並作款次變更,將原第五款調整為第四款。 三、款次變更。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繼承權與應繼分規定,使法規前後相對應,原第三款調整為第一款,原第一、第二款調整為第二、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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