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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8 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2. 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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