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8 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

  1. 1.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2. 2.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涉訟,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繼承家事事件則改走家事法庭。

Q · 死因贈與、死後生效的契約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常見如死因贈與、死因委任、死因契約等爭議。若死者死亡時在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則準用第1條,依居所地,最終由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地院)管轄。注意: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確認遺囑真偽已改由家事法庭處理,不走本條。

白話解讀

一個人死了之後,他生前做的某些安排才開始生效。死因贈與(我死了這房子就歸你)、死因委任(我死了你幫我處理某件事)這類法律行為,不歸家事法院管,但也不能隨便丟到任何法院。這條劃出了一條線:去世的人死前住在哪裡,那裡的法院就能管這類案件。注意,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大幅縮限過。以前繼承、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全部都走這條,但家事事件法上路之後,那些案件全部移到家事法院了。現在留在這條的,只剩下「家事事件法沒有涵蓋到的、因死亡而生效的行為」。範圍不大,但碰到的時候如果你不知道這條,會在家事法院和普通民事庭之間被踢皮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條為因死亡而生效之法律行為涉訟的特別審判籍規定,以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為原則管轄法院。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繼承相關家事事件移由家事法庭管轄,本條適用範圍限縮為家事事件以外、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如死因贈與、死因契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死因贈與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訴18條,由贈與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這是契約行為不走家事法庭。

Q2民事訴訟法第18條管什麼?

管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且非家事事件的行為涉訟,如死因贈與、死因委任。

Q3繼承糾紛是不是都去家事法院?

大多是,但死因贈與、死因契約等契約性行為仍走民事訴訟,依本條定管轄。

Q4死者在台灣沒有住所怎麼定法院?

準用第1條:先看居所地,仍不明則由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地院管轄。

Q5死因贈與和遺贈差在哪?

遺贈是遺囑單方行為走家事法庭;死因贈與是雙方契約,走民訴18條。

Q6民訴18條是專屬管轄嗎?

不是,條文用「得由」屬任意管轄,可評估其他管轄依據擇便利者起訴。

Q7告錯法院(該走家事卻走民事)會怎樣?

法院通常裁定移送家事法庭,不會直接駁回,但會延誤數月。

Q8保險受益人指定爭議適用本條嗎?

若不涉繼承、屬因死亡生效行為,可能落入本條射程,須個案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第18條
適用案型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確認遺囑真偽死因贈與、死因委任、死因契約等因死亡生效之非家事行為
管轄法院家事法庭(家事事件法第70條等)死者死亡時住所地之普通法院民事庭
適用程序家事事件程序(職權探知較強)民事訴訟程序(辯論主義)
管轄性質依家事事件法定管轄任意管轄(得由),可評估其他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5条第14号・第15号(相続権・遺留分・遺贈に関する訴え:相続開始時の被相続人の住所地)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조(상속·유증 등에 관한 특별재판적:상속개시 당시 피상속인의 보통재판적 소재지)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34条(因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属专属管辖,与台湾「得由」之任意管辖不同)
🇩🇪 德國ZPO § 27(besonderer Gerichtsstand der Erbschaft;跨境另適用 EU-ErbVO 650/2012)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5(compétence du tribunal du lieu d'ouverture de la succession)
🇺🇸 美國各州遺囑認證法院(probate court),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州法,無聯邦統一管轄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