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 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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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涉訟,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繼承家事事件則改走家事法庭。
Q · 死因贈與、死後生效的契約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去過世者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民訴18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常見如死因贈與、死因委任、死因契約等爭議。若死者死亡時在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則準用第1條,依居所地,最終由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地院)管轄。注意: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確認遺囑真偽已改由家事法庭處理,不走本條。
深度解讀
一個人死了之後,他生前做的某些安排才開始生效。死因贈與(我死了這房子就歸你)、死因委任(我死了你幫我處理某件事)這類法律行為,不歸家事法院管,但也不能隨便丟到任何法院。這條劃出了一條線:去世的人死前住在哪裡,那裡的法院就能管這類案件。注意,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大幅縮限過。以前繼承、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全部都走這條,但家事事件法上路之後,那些案件全部移到家事法院了。現在留在這條的,只剩下「家事事件法沒有涵蓋到的、因死亡而生效的行為」。範圍不大,但碰到的時候如果你不知道這條,會在家事法院和普通民事庭之間被踢皮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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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