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 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
- 1.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 2.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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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涉訟,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繼承家事事件則改走家事法庭。
Q · 死因贈與、死後生效的契約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常見如死因贈與、死因委任、死因契約等爭議。若死者死亡時在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則準用第1條,依居所地,最終由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地院)管轄。注意: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確認遺囑真偽已改由家事法庭處理,不走本條。
白話解讀
一個人死了之後,他生前做的某些安排才開始生效。死因贈與(我死了這房子就歸你)、死因委任(我死了你幫我處理某件事)這類法律行為,不歸家事法院管,但也不能隨便丟到任何法院。這條劃出了一條線:去世的人死前住在哪裡,那裡的法院就能管這類案件。注意,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大幅縮限過。以前繼承、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全部都走這條,但家事事件法上路之後,那些案件全部移到家事法院了。現在留在這條的,只剩下「家事事件法沒有涵蓋到的、因死亡而生效的行為」。範圍不大,但碰到的時候如果你不知道這條,會在家事法院和普通民事庭之間被踢皮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條為因死亡而生效之法律行為涉訟的特別審判籍規定,以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為原則管轄法院。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繼承相關家事事件移由家事法庭管轄,本條適用範圍限縮為家事事件以外、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如死因贈與、死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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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死因贈與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訴18條,由贈與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這是契約行為不走家事法庭。
Q2民事訴訟法第18條管什麼?▾
管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且非家事事件的行為涉訟,如死因贈與、死因委任。
Q3繼承糾紛是不是都去家事法院?▾
大多是,但死因贈與、死因契約等契約性行為仍走民事訴訟,依本條定管轄。
Q4死者在台灣沒有住所怎麼定法院?▾
準用第1條:先看居所地,仍不明則由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地院管轄。
Q5死因贈與和遺贈差在哪?▾
遺贈是遺囑單方行為走家事法庭;死因贈與是雙方契約,走民訴18條。
Q6民訴18條是專屬管轄嗎?▾
不是,條文用「得由」屬任意管轄,可評估其他管轄依據擇便利者起訴。
Q7告錯法院(該走家事卻走民事)會怎樣?▾
法院通常裁定移送家事法庭,不會直接駁回,但會延誤數月。
Q8保險受益人指定爭議適用本條嗎?▾
若不涉繼承、屬因死亡生效行為,可能落入本條射程,須個案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 | 民事訴訟第18條 |
|---|---|---|
| 適用案型 | 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確認遺囑真偽 | 死因贈與、死因委任、死因契約等因死亡生效之非家事行為 |
| 管轄法院 | 家事法庭(家事事件法第70條等) | 死者死亡時住所地之普通法院民事庭 |
| 適用程序 | 家事事件程序(職權探知較強) | 民事訴訟程序(辯論主義) |
| 管轄性質 | 依家事事件法定管轄 | 任意管轄(得由),可評估其他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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