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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7 條(因登記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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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適用範圍涵蓋不動產、公司、商業、船舶及動產擔保交易等登記事件。

Q · 因為登記出問題要打官司,可以去哪個法院告?

可以選登記地的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17條,因登記涉訟者,原告除得依普通審判籍(被告住所地)起訴外,亦得選擇向登記地之法院起訴。適用範圍包括不動產登記、公司與商業登記、船舶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等。因法院鄰近登記機關,調卷、勘驗、函查較便利。

深度解讀

房子過戶出問題、公司登記被冒名變更、商標註冊有爭議,這些事情有個共同點:它們都跟「登記」有關。這條給了你一個簡單但威力巨大的選項:只要糾紛跟登記有關,你可以直接去登記地的法院告。不用管對方住哪裡,不用管公司設在哪裡。地政事務所在哪個法院的管轄區,那個法院就能接你的案子。這條的實際效果是:法院跟登記機關在同一個區域,調卷方便、勘驗方便、第三方資料調取方便。你選對法院,訴訟效率可以差兩倍以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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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規定:「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