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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9漁業經營核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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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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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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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漁業權之存續期間,由該管行政官署定之,但不得逾二十年。   前項期間,因漁業權人之聲請,得更新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之設定、取得、變更及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定置、區劃或專用漁業,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處分時,應同時為有關漁業權之登記。   漁業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0181026 制定)

漁業權之存續期間,由該管行政官署定之,但不得逾二十年。   前項期間,因漁業權人之聲請,得更新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之設定、取得、變更及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定置、區劃或專用漁業,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處分時,應同時為有關漁業權之登記。   漁業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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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9 條規定:「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