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漁業權之存續期間,由該管行政官署定之,但不得逾二十年。 前項期間,因漁業權人之聲請,得更新之。
漁業權之設定、取得、變更及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定置、區劃或專用漁業,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處分時,應同時為有關漁業權之登記。 漁業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漁業權之存續期間,由該管行政官署定之,但不得逾二十年。 前項期間,因漁業權人之聲請,得更新之。
漁業權之設定、取得、變更及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定置、區劃或專用漁業,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處分時,應同時為有關漁業權之登記。 漁業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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