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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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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2. 2.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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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1026 制定)

漁業權非經該管行政官署之核准,不得分割或為其他之變更。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

(0800116 全文修正)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漁船之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經營漁業之核准包含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輸入等之核准,爰明定之,以資明確。   三、漁船之輸入手續須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爰於第二項配合規定。

(0911126 修正)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輸出漁船」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爰將第二項「輸入」文字修正為「輸出入」。另漁船輸出許可之漁業主管機關視漁船噸數而定,爰將前揭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主管機關之規定於本項增列之,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現行「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其授權依據。

(0181026 制定)

漁業權非經該管行政官署之核准,不得分割或為其他之變更。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經營漁業之核准包含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輸入等之核准,爰明定之,以資明確。   三、漁船之輸入手續須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爰於第二項配合規定。

(0911126 修正)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輸出漁船」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爰將第二項「輸入」文字修正為「輸出入」。另漁船輸出許可之漁業主管機關視漁船噸數而定,爰將前揭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主管機關之規定於本項增列之,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現行「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其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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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8 條規定:「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