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7 條(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人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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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7 條禁止外國人取得七類戰略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繼承例外但三年內須賣與本國人。
Q · 外國人能買台灣的山林、礦地、水源地嗎?
不能。土地法第 17 條禁七類戰略地
依土地法第 17 條第一項,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七大類,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租賃亦在禁止範圍。第二項開繼承例外:外籍人繼承後須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逾期未出售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七種地,不管對方多有錢、護照多稀有,就是買不走、租不走、連拿來設定抵押當擔保都不行: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這不是歧視,是國家主權的防火牆,這些土地牽涉糧食、能源、水資源、國防安全,一旦失守就是戰略災難。但這條法律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例外:繼承。如果你的外籍配偶過世留下這些地給你,你可以先繼承,但必須在三年內把地賣給本國人,否則地政機關會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這代表什麼?跨國婚姻的家族資產配置,不能用直覺辦。很多台商在海外歸化後想把家鄉的山林留給孩子,第一步就會撞上這條法律。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7 條為中華民國領土內七類戰略資源土地的外人取得絕對禁止條款,範圍涵蓋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及要塞軍備領域邊境地,禁止形態包括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抵押典權)、租賃,僅就繼承取得開設三年內強制出售之過渡彈性閥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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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有雙重國籍,一個台灣一個美國,土地法第 17 條算我是外國人嗎?
保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實務上視為本國人,本條限制不卡你。但已辦理喪失國籍、或只是外僑居留,即使有台灣血統也被視為外國人。地政事務所會查身分證加護照雙證件判斷。最保險的做法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就確認自己的國籍狀態。
Q2這七種地我只是想短期租三個月拍片取景,也不行嗎?
不行。本條明文禁止租賃,沒有期間長短例外。即使地主私下答應,法律上仍是無效契約。實務替代方案是透過本國合作夥伴承租後協商使用,但簽約主體必須是本國人,租金流向要清楚,否則被認定為脫法行為而整個契約歸零。
Q3聽說有人用台灣親戚當人頭買這些地,真的能成嗎?
短期看似可行,長期幾乎都會爆。一旦人頭安排被查獲,契約依民法第 87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土地歸還原主,付的錢變成不當得利得另外打官司追,還可能涉及刑法第 214 條偽造文書罪。最大風險是人頭本人或其繼承人在你不知情時把地賣掉。
Q4那外國人完全不能在台灣買任何土地嗎?
不是。本條只禁止這七類戰略土地,其他類別土地(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外國人可以取得,但要通過土地法第 18 條的平等互惠原則加第 20 條的申請許可程序。實務上平等互惠以內政部公告的互惠國家清單為準。
Q5土地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人不能取得七類戰略土地的絕對禁止條款,涵蓋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
Q6哪七種地外國人完全不能買?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土地法第 17 條第一項列舉。
Q7雙重國籍算外國人嗎?
保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實務上視為本國人,只有外僑居留或已喪失國籍者才被視為外國人。
Q8什麼叫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依國防部公告的軍事要塞、海岸防衛區域,以及與外國領土接壤或鄰近主權爭議區的土地,範圍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共同認定。
Q9外籍繼承七類土地怎麼處理?
先辦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從登記完畢日起算三年內委託仲介公開售予本國人,接近期限主動接觸地政機關協商。
Q10跨國併購遇礦地或水源地怎麼辦?
盡職調查階段查標的資產,踩到的部分必須剝離或重設交易結構,不能用持股繞過,改以本國合資架構承接。
Q11外籍配偶想合法投資台灣山林有哪些路徑?
直接買、租、抵押皆禁。替代路徑是改投資非限制類土地、或與本國配偶共有財產時由本國配偶單獨登記、或設立本國公司持有。
Q12海外台僑歸化後家鄉資產怎麼布局?
歸化前確認家族不動產分類,屬於七類禁買者規劃由保有本國籍的家族成員繼承,簽訂家族協議避免未來繼承糾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
| 外人取得各類土地法律限制對照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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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90614 制定)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農地。 二、林地。 三、牧地。 四、漁地。 五、鹽地。 六、礦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0350323 全文修正)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農地。 二、林地。 三、漁地。 四、牧地。 五、狩獵地。 六、鹽地。 七、礦地。 八、水源地。 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0901012 修正)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過去我國產業以農為本,為防止外資介入炒作,影響農民權益、動搖國本,故禁止外國人取得農業相關用地。然而,今日時空丕變,爰刪除本條第一款及第四款。 二、另增列第二、三項。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農地。 二、林地。 三、牧地。 四、漁地。 五、鹽地。 六、礦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農地。 二、林地。 三、漁地。 四、牧地。 五、狩獵地。 六、鹽地。 七、礦地。 八、水源地。 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一、過去我國產業以農為本,為防止外資介入炒作,影響農民權益、動搖國本,故禁止外國人取得農業相關用地。然而,今日時空丕變,爰刪除本條第一款及第四款。 二、另增列第二、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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