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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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參考資料,礦業法第43條規定了礦業權消滅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1. 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礦業權。 2. 礦業權者在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並經核准。 3. 礦業權者未按規定申請展延,使礦業權期限屆滿。 4. 礦業權者申請展延被主管機關駁回或自行撤回,使礦業權期限屆滿。 根據民法第125條的相關規定,除非有合法的授益處分被撤銷或違法的授益處分被撤銷,否則對於定有終期的行政處分,受益人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在期限屆滿之後無法要求展期或補償。 最新的法源資訊資料則提到,在申請礦業權展延時,主管機關應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如是否與原有礦業權人相符、是否有未支付的礦區稅、是否有繼續開採價值、是否違反礦場安全法令等。如果未滿足這些要求,主管機關可以拒絕申請展延,並使礦業權期限屆滿。 因此,根據這些法規,如果一個礦業權的期限已經屆滿且未申請展延,或者申請展延被拒絕,主管機關應辦理礦業權的消滅登記。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採礦權被撒銷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得儘一年內,自行處分其他礦業財產。但因特別情形,並於礦利無妨害時,得呈請農礦部核准展限一年。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之經營有害公益無法補救,或違反安全法令,不遵令改善者。 四、不納礦區稅四期以上者。 五、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依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判決確定者。
(0921209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應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附同圖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就其必須使用之面積予以核定,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 前項應檢具之書件不完備或未繳納申請費、勘查費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或繳納;屆期不補正或不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核定時,應先徵詢地政、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人之意見;如屬國家公園範圍時,應徵求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之土地為公有時,主管機關於核定前,應徵求該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 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礦業權。 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核准。 三、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申請展限,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四、礦業權者依規定申請展限,經主管機關駁回或自行撤回,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採礦權辦理消滅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抵押權消滅登記。
- 業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礦業法 第 46 條條文
採礦權被撒銷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得儘一年內,自行處分其他礦業財產。但因特別情形,並於礦利無妨害時,得呈請農礦部核准展限一年。
礦業權者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之經營有害公益無法補救,或違反安全法令,不遵令改善者。 四、不納礦區稅四期以上者。 五、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依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判決確定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礦業權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 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礦業權。 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核准。 三、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申請展限,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四、礦業權者依規定申請展限,經主管機關駁回或自行撤回,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採礦權辦理消滅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抵押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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