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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 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廢止礦業權。 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准。 三、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申請展限,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四、礦業權者依規定申請展限,經主管機關駁回或自行撤回,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2. 採礦權辦理消滅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抵押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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