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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應於消滅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自行處分其財產設備。但因特別情形並於礦利無妨害時,得申請主管機關准展限一年。
  2. 礦業權消滅後,原礦業權者對於保護礦利及預防危害之設備,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自由處分,並仍依礦場安全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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