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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6575 號
要旨
按礦業權者於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其礦業權應即撤銷,為礦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文規定。惟其所稱「不可抗力之故障」究應如何認定?法律並無規定。是經濟部來函所稱該部為利查核執行起見專函核定之「礦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事項之查核要點」,如其內容未與法律牴觸,似屬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就適用法律所為之補充解釋 (參見後附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五二號判例) ,自得據以為查核執行之準據。
全文內容
按礦業權者於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其礦業權應即撤銷,為礦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文規定。惟其所稱「不可抗力之故障」究應如何認定?法律並無規定。是經濟部來函所稱該部為利查核執行起見專函核定之「礦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事項之查核要點」,如其內容未與法律牴觸,似屬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就適用法律所為之補充解釋 (參見後附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五二號判例) ,自得據以為查核執行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