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制定本法。
森林法第1條的主要目的是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以及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根據此條款,法律的訂立旨在確保森林的永續利用和保護。
森林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本法制定宗旨。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修正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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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本法制定宗旨。
修正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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