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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一章 總則

§ 1–45

1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制定本法。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森林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