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我不知道。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其林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權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之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行政體制,明定各級林業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三、森林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修正為經濟部,惟經濟部組織法已於本年八月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亦已於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故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配合再修正本條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之規定予以刪除。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其林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權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之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行政體制,明定各級林業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三、森林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修正為經濟部,惟經濟部組織法已於本年八月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亦已於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故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配合再修正本條條文。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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