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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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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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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10820 制定)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其林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權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0340117 全文修正)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之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074120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行政體制,明定各級林業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三、森林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修正為經濟部,惟經濟部組織法已於本年八月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亦已於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故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配合再修正本條條文。

(0891027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之規定予以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210820 制定)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其林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權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0340117 全文修正)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而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之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行政體制,明定各級林業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三、森林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修正為經濟部,惟經濟部組織法已於本年八月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亦已於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故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配合再修正本條條文。

(089102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之規定予以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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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