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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用地於土地法未施行前,應由主管部令該管地方官署調查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編定公布之。 前項編定與土地法上地政機關之編定,有同一之效力
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農林部商請地政署編為森林用地,並公布之。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森林用地於土地法未施行前,應由主管部令該管地方官署調查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編定公布之。 前項編定與土地法上地政機關之編定,有同一之效力
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農林部商請地政署編為森林用地,並公布之。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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