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事項,依第五章之一規定辦理。
抱歉,我不知道森林法第3-1條的內容。
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事項,依第五章之一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法」所稱之森林,已可依該法管制。惟為減少樹木不當保護事件之發生,應增加平地樹木保護規範,並與森林管理區隔;例如空間上與週邊明顯區分之樹木(如植物園、公園)、行道樹、私人種植之單株樹木等均應予以保護。爰擬定有關樹木保護事項,應適用其專章條文規定,以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法」所稱之森林,已可依該法管制。惟為減少樹木不當保護事件之發生,應增加平地樹木保護規範,並與森林管理區隔;例如空間上與週邊明顯區分之樹木(如植物園、公園)、行道樹、私人種植之單株樹木等均應予以保護。爰擬定有關樹木保護事項,應適用其專章條文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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