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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樹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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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38-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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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與管理在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關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及
公法人
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
法人
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考選及分級
認證
制度;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試院及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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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林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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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森林經營及利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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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安林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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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森林保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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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樹木保護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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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及獎勵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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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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