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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樹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許可移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利用者提供土地或資金供主管機關補植,以為生態環境之補償。 前項生態補償之土地區位選擇、樹木種類品質、生態功能評定、生長環境管理或補償資金等相關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開發基地附近是否有土地可供補植樹木,宜視個案考量,爰規定生態補償之土地區位選擇、樹木種類品質、生態功能評定、生長環境管理或補償資金等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開發基地附近是否有土地可供補植樹木,宜視個案考量,爰規定生態補償之土地區位選擇、樹木種類品質、生態功能評定、生長環境管理或補償資金等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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