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法第39條,所有人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森林的相關資料,包括地名、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另外,登記規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法院的判決,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屬國有,均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 舉例來說,有一塊林地原本未經登記,但依照該法條第39條的要求,所有人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資料進行登記。这与上述判決中提到的林地未經登記而概屬國有的情況一致。
因利用水流運搬竹木時,得進入沿岸之土地,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森林害蟲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林業管理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人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 前項撲滅預防費用,以有利害關係之土地面積或地價為準,由森林所有人負擔之,但費用負擔人間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森林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森林登記規則。
因利用水流運搬竹木時,得進入沿岸之土地,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森林害蟲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林業管理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人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 前項撲滅預防費用,以有利害關係之土地面積或地價為準,由森林所有人負擔之,但費用負擔人間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森林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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