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39 條(森林登記義務)
- 1.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2.森林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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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第39條,所有人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森林的相關資料,包括地名、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另外,登記規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法院的判決,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屬國有,均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 舉例來說,有一塊林地原本未經登記,但依照該法條第39條的要求,所有人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資料進行登記。这与上述判決中提到的林地未經登記而概屬國有的情況一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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