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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40 條(得指定經營方法與命令停止伐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
  2.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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