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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40得指定經營方法與命令停止伐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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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
  2. 2.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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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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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關於森林或森林事業,因實地調查有必要時,經地方主管官署之許可,於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後,得進入他人土地,設置目標,或除去障礙物,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0340117 全文修正)

鐵道通過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烟之設備,設於保護區附近之工廠亦同。   電線穿過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止走電之設備。

(0741203 全文修正)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濫墾」為得指定經營方法之事由,並將「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第二項規定之適用,須以經依第一項指定經營方法不得砍伐竹木,其違反指定方法,並仍砍伐竹木者,始得命令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至原即屬濫行砍伐者,却不能即時命令停止伐採,有欠合理,爰將第二項之「而砍伐竹木者」修正為「或濫伐竹木者」,並作文字修正,以利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0210820 制定)

關於森林或森林事業,因實地調查有必要時,經地方主管官署之許可,於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後,得進入他人土地,設置目標,或除去障礙物,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0340117 全文修正)

鐵道通過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烟之設備,設於保護區附近之工廠亦同。   電線穿過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止走電之設備。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濫墾」為得指定經營方法之事由,並將「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第二項規定之適用,須以經依第一項指定經營方法不得砍伐竹木,其違反指定方法,並仍砍伐竹木者,始得命令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至原即屬濫行砍伐者,却不能即時命令停止伐採,有欠合理,爰將第二項之「而砍伐竹木者」修正為「或濫伐竹木者」,並作文字修正,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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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40 條規定:「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