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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41造林命令之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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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2. 2.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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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經營林業者,應將其森林所在地名稱、林地面積、竹木種類、林場地圖及施業計劃,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彙報主管部。   主管部或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對於前項施業計劃得指導之。

(0340117 全文修正)

森林內狩獵,應依狩獵法之規定。

(0741203 全文修正)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將原第二項規定之「須」字,修正為「需」字。

(0210820 制定)

經營林業者,應將其森林所在地名稱、林地面積、竹木種類、林場地圖及施業計劃,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彙報主管部。   主管部或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對於前項施業計劃得指導之。

(0340117 全文修正)

森林內狩獵,應依狩獵法之規定。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將原第二項規定之「須」字,修正為「需」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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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41 條規定:「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