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41 條(造林命令之代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森林法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