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經營林業者,應將其森林所在地名稱、林地面積、竹木種類、林場地圖及施業計劃,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彙報主管部。 主管部或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對於前項施業計劃得指導之。
森林內狩獵,應依狩獵法之規定。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將原第二項規定之「須」字,修正為「需」字。
經營林業者,應將其森林所在地名稱、林地面積、竹木種類、林場地圖及施業計劃,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彙報主管部。 主管部或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對於前項施業計劃得指導之。
森林內狩獵,應依狩獵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將原第二項規定之「須」字,修正為「需」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