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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41 條(造林命令之代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2.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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