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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42 條(命令造林與代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私有荒山、荒地編入林業用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限,命所有人造林。
  2. 逾前項期限不造林者,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其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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