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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43不得擅堆廢棄物及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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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區域內,不得擅自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森林法第43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官署得代執行,或使自治團體代為之。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0340117 全文修正)

凡經營林業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分別獎勵之:   一、造林或經營林業著有成績者。   二、經營特種林業,其林產物與國際貿易有重大關係者。   三、養成大宗林木,足供造船築路及其他重要用材者。   四、經營苗圃,培養大宗苗木,供給地方造林之用者。   五、發明或改良林產工藝物品者。   六、撲滅森林火災或害蟲,顯著功效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農林部定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森林區域內,不得擅自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於森林區域內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足以影響林木生長,甚且污染河川水質,危及水中生物及下游飲水與各種用水,爰予明文禁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20 制定)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官署得代執行,或使自治團體代為之。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0340117 全文修正)

凡經營林業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分別獎勵之:   一、造林或經營林業著有成績者。   二、經營特種林業,其林產物與國際貿易有重大關係者。   三、養成大宗林木,足供造船築路及其他重要用材者。   四、經營苗圃,培養大宗苗木,供給地方造林之用者。   五、發明或改良林產工藝物品者。   六、撲滅森林火災或害蟲,顯著功效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農林部定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於森林區域內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足以影響林木生長,甚且污染河川水質,危及水中生物及下游飲水與各種用水,爰予明文禁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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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43 條規定:「森林區域內,不得擅自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