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森林法 第 4 條(視為森林所有人)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司法院裁判書,森林法第四條規定,以所有竹、木為目的,在他人土地上有租賃權者,被視為森林所有人。根據這個條文,只要是以竹、木為目的在他人土地上有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就被視為森林所有人。例如,如果一個人在他人土地上租借了一塊地,並且在這塊地上種植了竹木,依照森林法第四條的規定,這個人就被視為森林所有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