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4 條(視為森林所有人)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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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司法院裁判書,森林法第四條規定,以所有竹、木為目的,在他人土地上有租賃權者,被視為森林所有人。根據這個條文,只要是以竹、木為目的在他人土地上有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就被視為森林所有人。例如,如果一個人在他人土地上租借了一塊地,並且在這塊地上種植了竹木,依照森林法第四條的規定,這個人就被視為森林所有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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