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司法院裁判書,森林法第四條規定,以所有竹、木為目的,在他人土地上有租賃權者,被視為森林所有人。根據這個條文,只要是以竹、木為目的在他人土地上有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就被視為森林所有人。例如,如果一個人在他人土地上租借了一塊地,並且在這塊地上種植了竹木,依照森林法第四條的規定,這個人就被視為森林所有人。
國有林由主管部設立林區經營管理之,公有林由各該地方主管官署或自治團體經營管理之。
本法所稱林業管理機關為農林部直轄林區管理機關,省政府主管廳,院轄市市政府主管局,及縣市政府或設治局。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國有林由主管部設立林區經營管理之,公有林由各該地方主管官署或自治團體經營管理之。
本法所稱林業管理機關為農林部直轄林區管理機關,省政府主管廳,院轄市市政府主管局,及縣市政府或設治局。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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